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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对电竞场地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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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文豪议员的提问和创新及科技局局长杨伟雄的答覆:
 
问题:
 
  行政长官于上月表示,政府会开始促进电竞产业的发展,但有电竞场地经营者反映遇到不少经营困难。电竞场地须领有游戏机中心牌照,违者一经定罪会留有案底。然而,有关的发牌条件严苛。例如,游戏机中心不可设于主要入口100米内有另一间游戏机中心或教育机构的处所。此规定令他们难以寻找场地经营电竞场地;其次,游戏机中心划分为两类:须禁止16岁或以上人士进入的「儿童中心」,以及须禁止16岁以下儿童进入的「成人中心」。电竞场地的投资额巨大,但此分类规定减少电竞场地的客源并影响其收入,以致经营者很可能会血本无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分别有多少人因无牌经营游戏机中心而被拘捕、检控及定罪;被定罪者受到什么惩罚,以及有多少宗该等定罪个案涉及电竞场地;
 
(二)就电竞场地、机动游戏机中心及其他游戏机中心分别而言,过去五年每年各有多少人因在每类该等场地内干犯刑事罪行而被拘捕、检控及定罪(并按罪行类别列出分项数字),以及被定罪者受到的惩罚;及
 
(三)鉴于创新及科技局正联同民政事务局和相关政府部门,制订一套协助电竞场地营运者申领牌照的指引,政府审批该等营运者提交的牌照申请时,会否豁免电竞场地遵守上述两项规定;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参考近年电子竞技(电竞)在世界各地的发展,我们认为电竞是一项具有一定经济潜力的新兴产业。香港具备发展电竞的条件,包括先进的资讯及通讯科技基础设施,亦有举办国际性大型比赛的经验;近年更有不少香港电竞选手于国际级比赛中获得殊荣。财政司司长在二○一八至一九年度《财政预算案》预留一亿元透过数码港推动电竞产业的初期发展。
   
  在经营环境方面,由于电竞场地可通过不同的模式营运,而涉及的活动可以非常广泛,视乎实际运作情况,场地或会受到不同法例的规管,营运者或因此而需要申领不同法例下的牌照,例如现行《游戏机中心条例》(《条例》)(第435章)下的游戏机中心牌照。
   
  民政事务局亦表示,《条例》的立法目的不是推动游戏机中心的业务发展,而是通过立法规管游戏机中心,以尽量减少该等中心对附近居民所造成的滋扰,及确保它们的运作能兼顾顾客的安全,和不会对青少年特别是学生的发展构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我们认为硬套《条例》于本地电竞产业并不合适,而当中游戏机中心牌照的一些牌照条件应用在电竞场地亦会窒碍电竞产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从改善营商环境方面考虑以至为电竞业界拆墙松绑,我们将采取合适的机制以豁免电竞场地申领游戏机中心牌照的要求。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经谘询民政事务局及保安局后,现回覆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4条,任何人在没有有效牌照的情况下经营、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任何游戏机中心,即属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若其后再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根据警方提供的资料,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第三季,共有两宗涉及《条例》第4条的刑事检控个案(不包括以传票形式检控的个案),两宗个案均获定罪,刑罚分别为罚款三千元及监禁两个月(缓刑十五个月)。警方没有备存题述有关无牌经营游戏机中心的其他数字。
 
(二)警方没有就在题述场地所干犯的刑事罪行备存数字。
 
(三)我们认为可以通过《条例》第3条,在确保电竞场地营运者符合特定条件下,豁免电竞场地申领游戏机中心牌照的要求。在考虑个别电竞场地是否可获豁免时,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会审视电竞场地的营运细则和器材规格等因素,向民政事务局局长作出建议,根据《条例》第3条发出豁免令。我们正制订的指引会清晰界定电竞场地的特定条件,和申请豁免的程序和条件,例如场地应主要用作举办电竞比赛,以及有关电竞活动所需的软硬件配置和场地设施及设计,例如队际比赛台、作网上直播比赛和实时评述的资讯科技器材等要求。我们会在今年第一季内向业界公布详情。
 
  不论电竞场地是否符合特定条件而获豁免无须申领游戏机中心牌照,视乎实际运作情况,电竞场地营运者亦需要申领其他牌照。一般而言,如场地举办让公众人士入场观赏的电竞比赛,须申领公众娱乐场所牌照,以保障公众人士的安全和秩序。若有关活动涉及餐饮供应或零售元素等,营运者则须申领其他相关的食物业牌照。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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