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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申请人拥有的自住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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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志祥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指引》和政府热线1823的网页均订明,社会福利署(社署)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申请进行资产审查时自住物业的处理及计入资产方式:(i)申请人的家庭如有年老、残疾或经医生证明为健康欠佳的成员,自住物业的价值可获豁免、(ii)健全成年申请人的自住物业会在12个月的宽限期过后才计入资产,以及(iii)属单亲人士的申请人如有未满15岁子女,社署署长可酌情延长宽限期。然而,社署网站上简介综援的网页及《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小册子》均只载有简单的说明:综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包括物业……)总值不得超过相关综援类别的限额。据悉,有不少人基于这简单说明,误以为其自住物业须计入资产,故此他们不合资格申领综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社署分别接获及批准了多少宗由拥有自住物业的人士提出的综援申请,并按综援类别列出分项数字;及

(二)为何社署未有于其简介综援的网页和上述小册子说明自住物业的处理及计入资产方式;社署会否在这方面作出改善并进行宣传,以免弱势社群因不知悉有关安排而放弃申请综援;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是为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的人士提供安全网,以协助他们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基于上述设计,计划设有经济审查。社会福利署(社署)一方面须确保公帑能用得其所,同时亦特别兼顾长者、残疾和健康欠佳申请人的情况。其中,在资产审查方面,合资格申请家庭(主要为那些有年老、残疾或健康欠佳成员的家庭)的自置自住单位的价值可获全数豁免计算。这安排是希望让他们能够继续在原有的物业及熟悉的地区安居。另外,一般而言,其他申请家庭的自置自住单位价值可在首12个月宽限期内获豁免纳入资产审查。

  就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居于已购入私人楼宇单位的个案数字(包括那些居于非由有关综援家庭拥有的单位但不用缴交租金的个案)载于下表。社署没有备存按综援个案类别划分的数字。
 
  二○一四年十二月底 二○一五年十二月底 二○一六年十二月底 二○一七年十二月底 二○一八年十二月底
居于已购入(即非租住)私人楼宇单位的综援个案数字 9 156 8 616 8 056 7 683 7 310
注:有关数字反映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情况,即在当天正领取综援而居于已购入(即非租住)私人楼宇单位的个案数字。

  上述数字并不包括那些居于透过租者置其屋计划购入公营房屋单位的个案数字。社署没有备存有关分项数字。

(二)为协助市民了解综援的申请资格、准则及经济状况审查安排(包括自住物业的处理和计算方法)等资料,社署已将载有相关详情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指引》上载于其网页。除参阅上述指引外,市民亦可联络社会保障办事处或致电社署热线就综援计划作出查询。综援计划小册子碍于其有限的篇幅,社署只能节录综援计划的基本资料,以供市民简阅。社署会按需要检视相关的宣传品。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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