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保安局局长谈建议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
********************************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二月十五日)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后,在立法会大楼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保安局局长:今次保安局提交修订《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当然触发点是因为台湾杀人案,凸显了我们现在的法律缺陷,以及执行上的很多漏洞。但是,我们必须处理的,是如果类似的案件几个月之后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同样发生,我们是否不处理呢?
 
  我明白在修订有关的条例里面涉及很多大家都争议的地方,所以在台湾杀人案之后,我很深切思考过,我是可以不做任何事而向社会说,因为法律不容许我做,所以我没有什么可以做。但我选择去处理它,而我相信要处理的亦都不应该只是单一处理现在单一的案件,必须要处理整体的法律缺陷,去确保将来都不会有类似的案件再发生。因为的确我们只跟20个国家签署了移交逃犯(协议)的安排,而未有签长期协议的国家超过百多个,而在未有签订这些移交逃犯(协议)的时候,我是要处理好像现在要处理的台湾杀人案般,去看看有没有一个方法以个案形式在未有长期协议安排之下,我们都处理有关的司法协助和移交逃犯。
 
  我们审视了不同国家的法律,我们也参照了例如英国、加拿大等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所以现在我们作出的建议,也不是我们自己新创造出来的。例如,我们要求在启动我们拘捕及整个移交过程,好让将有关人士交给法庭处理这个过程,我们建议由行政长官作出一个证明书,这正正参照了例如英国的Secretary of State,即是内务大臣,或者加拿大的外交部部长所签的证明书是一样的。我们希望用同一个标准,去处理未有跟香港签订长期移交协议的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会以个案的形式,去处理类似譬如我们现在所面对的一些严重罪行。
 
  当然,我们要确保人权的保障。所以,我们在《逃犯条例》第503章所作出的修订建议,是以最少修订的原则去做,确保现在运行的《逃犯条例》之下所有保障个人权利的条文,不单止保留,还可以在将来我们跟另一个地方所签订的个案形式移交协议里面,我们是有权额外加一些要求和保障。这些保障包括我们要它(要求方)确保,如果一个案件涉及死刑,它(要求方)是:不会判死刑,或者它(要求方)不会执行死刑。我们的《逃犯条例》说得很清楚,所有的保障,例如所要求去移交涉及的罪行必须,如果发生在香港的时候,都是一个罪行。再者,不是什么罪行都可以移交,必须要符合现在《逃犯条例》所订明的46种罪行里面的严重罪行。再者在移交之后,只可以根据协议所讲及的控罪提出检控,不能再附加其他检控,亦都要确保不可以将有关的人士移交至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我们不会容许同一宗案件(进行)两次审讯,即是一罪不能两审。我们也不会容许在缺席的情况之下被审讯。对于涉及政治、宗教、种族或国籍的案件,我们是不移交。
 
  有关的人士他在法庭可以作出充分的抗辩,包括他有律师代表,他亦可以针对《逃犯条例》里面每一个保障条文提出抗辩。如果法庭真的颁发了拘押令,他亦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亦可上诉至终审法院。他的权利亦包括去司法覆核政府或行政长官任何的决定,亦可上诉至终审法院。所以我们是很认真地希望有一个长远的方法去堵塞这个漏洞和缺陷,确保我们将来不会再重复因为我们与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没有一个长远安排而处理不了这些严重罪行。
 
  我们会在今年尽快提交草案,让大家可以讨论和在立法会审议,当然我们希望尽快可以通过而可以处理我们目前要处理的台湾杀人案。但我必须强调,今次我们提出的修订,除了处理我们面对的台湾杀人案外,我是在处理整体在这方面的法律缺陷,是以单一个案处理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未有长期协议而必需要处理的问题。
 
记者:局长,特区政府现在是否觉得香港和内地的司法体制水准已经达到同一个水平,接合到可以将香港的逃犯移交到内地呢?第二个问题想问现在内地的部分,现时社会反响这么大,会有担心,为何不可以先做今次案件触发台湾那一部分,然后再做内地部分,从长计议?
 
保安局局长:刚才我也说,如果我们只是单一处理这件案件,两个月后、三个月后或者不久的将来,很可能再发生类似的案件,今次的台湾杀人案说明现实上是会发生的,那我是否不理会这个法律缺陷,容许将来又发生类似的案件,而我那时候又再提交一个(修例草案),重复这个过程,令到我们真真正正保障不了市民的安全呢?这是第一点。第二,不同人对内地的司法体系可以有自己的意见,我在立法会亦都提供了很多资料,就是西方国家,亦都有普通法的国家,已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了引渡协议,所以大家所说的忧虑,其他国家在他们签订的时候,必须亦都会充分(考虑)照顾对于自己国民的人权保障,而我们现有在503章《逃犯条例》里面所保障的人权,完全符合国际在这方面的要求。所以我会很认真希望大家明白,我们是以单一标准去处理这方面的问题,亦都是说我们与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未有长期协议之下,必须要处理的问题,我们不应只聚焦于一个司法管辖区。
 
记者:局长,你说外国也有,其实看香港有移交逃犯协议的20个国家当中,超过一半是和大陆没有任何引渡协议,你提及的澳洲、英国和加拿大,澳洲是有签署不过未rectified,在二○一七年撤销了,你担不担心签署了这个case by case的机制,影响这些外国国家对香港司法体制的信心?以及你可不可以保证今次case by case的机制不会成为一个惯例,不会寻常、经常使用?
 
保安局局长:第一,长期安排会是我们首要做的,我所说的单一个案这些的确是处理一些特别的个案。第二,我们和内地在移交逃犯这方面的商谈,我们没有间断过,在回归以来我们都是继续的,我们是会大家商讨处理这个问题。但是在我们的《逃犯条例》(修订建议)里面,会讲明而我们亦都打算去明确区分长期安排和个案移交的分别,所以在我们提交的草案会很明确区分两种安排的分别,有不同的条文去处理,而且我们的草案建议亦都会说得很清楚,当一有长期协议安排签订后,不能以单一个案去移交(逃犯),而现有我们和20个国家所签订的协议是长期安排,所以和他们是不会以单一个案去移交(逃犯)。再者,这是国际惯例,亦都是我们在移交逃犯里面的条文,我们不会将有关的人士转送去另外一个司法管辖区,所以我们和任何刚才你所提及的国家的移交逃犯安排是完全不受影响的。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9年2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26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