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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空气中臭氧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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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环境局的文件,预期二○二五年香港大部分地区空气中的臭氧浓度会超出空气质素指标的有关水平,亦会高于现行水平。按现行空气质素指标,每个公历年内,空气中臭氧的每日最大八小时平均浓度超过每立方米160微克的日数(超标次数),不应超过九日,但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的指引容许的超标次数为0。此外,香港大学的一项研究的结果显示,增加容许空气污染物浓度超标的次数会令全年平均污染物浓度超过世卫标准,亦会对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本港每个空气质素监测站录得的(i)臭氧的最高每日最大八小时平均浓度值及超标次数,以及(ii)臭氧年均浓度及长期浓度的变化为何;
 
(二)会否收紧现行关于臭氧浓度的空气质素指标,并把容许臭氧浓度超标次数减至世卫指引所订的0次,并且制订更严紧的减排政策,降低空气中的臭氧浓度;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粤港澳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监测网络的臭氧排放趋势,以及去年的臭氧浓度年均值为何;该网络的空气质素监测站的名单,并以地图标示该等监测站的位置;
 
(四)鉴于空气中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阳光下的化学反应会产生臭氧,过去五年,每年本港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主要排放来源及排放趋势分别为何;
 
(五)会否扩大现行空气质素监测网络,以期更有效监察本港的空气质素;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六)现时有何分别针对臭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氮氧化物的空气污染管制措施(包括本港政府独自及与广东省政府合作进行的计划);有否定期评估该等措施的成效;如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臭氧是一个复杂的区域性空气污染问题。臭氧并非从污染源直接排出,而是经不同的空气污染物在大气中的化学反应所产生。臭氧主要是氮氧化物(包括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阳光下经光化学反应而形成;而另一方面,一氧化氮亦会与臭氧产生化学反应而把臭氧消耗及转化成二氧化氮。近年本地推行的车辆减排措施有效减少车辆氮氧化物(主要为一氧化氮,亦有二氧化氮) 的排放,但亦因此减少市区及路边臭氧的消耗,导致臭氧有所上升,情况亦与很多其他城市在处理空气污染物的经验相似。要持续降低本港的臭氧浓度,整个区域包括香港必须共同持续减少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

  就梁继昌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即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本港一般及路边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可吸入悬浮粒子,微细悬浮粒子,二氧化氮及二氧化硫)浓度下降了20%至45%,反映近年推行的减排措施有实质成效。同期间,由于区域背景臭氧水平偏高及本地车辆一氧化氮排放的减少而降低了臭氧的消耗,一般及路边空气中的臭氧水平均呈上升趋势。各一般及路边空气质素监测站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全年最高八小时平均臭氧浓度、臭氧空气质素指标达标情况及其年均浓度见附件一。

(二)及(六)就臭氧的空气质素指标方面,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素指引》(世卫《指引》)的引言中明确指出,不同国家会因应不同的权衡健康风险的方法、技术可行性,以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的考虑而制定不同的空气质素标准。

  世卫《指引》亦没有就各有关空气污染物(包括臭氧)的指标,建议可容许超标的次数。世卫《指引》第八章指出,因为空气质素在一些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例如个别天气影响,可以导致超标;若空气质素标准具法律效力,政府可以通过订立可容许超标次数以量化是否达标。世卫《指引》亦以欧盟的臭氧八小时平均浓度标准容许每年超标25次,以及南非的二氧化氮24小时浓度标准容许每年超标三次作为例子,显示各地就污染物浓度标准的容许超标次数会有所不同。
 
  香港现行的八小时臭氧空气质素指标订于世卫《指引》的中期目标-1,每年可容许的超标次数为九次。我们在没有本地空气污染源的塔门设立了一个一般空气质素监测站,用以反映区域背景污染的情况。塔门监测站所录得的年均臭氧浓度过去长期处于本港最高水平,而全年最高八小时平均臭氧浓度超标次数也是最高,显示本港一直受区域臭氧污染所影响,特别是在区域内光化学烟雾活跃时(例如受台风外围下沉气流影响出现天晴炎热、风势微弱的天气)区域臭氧浓度上升出现超标的情况。空气质素模拟结果显示塔门在二○二五的臭氧水平和现时水平相若;此外,由于各项减排措施将进一步减少本港市区内的一氧化氮排放,降低了臭氧在市区的消耗,模拟结果预期本港市区的臭氧水平在二○二五年将会轻微上升。因此,我们认为现阶段没有空间收紧臭氧的空气质素指标或减少可容许的超标次数。
 
  至于针对臭氧的政策,政府正双管齐下,一方面致力减少本地形成臭氧的前驱污染物(即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另一方面则加强区域性合作。

  本地减少氮氧化物的主要措施包括收紧发电厂的排放、在二○一九年年底前分阶段淘汰为数约82 000辆欧盟四期以前的柴油商业车、资助专营巴士公司为合资格的欧盟二期及三期巴士加装选择性催化还原器、及分阶段收紧车辆的废气排放标准至欧盟六期等。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主要措施包括管制受规管产品(例如:漆料、黏合剂、密封剂、消费品、印墨等)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收紧车辆的废气排放标准及加强管制汽油车和石油气车的废气排放等。
 
  我们会继续推行新措施以持续减少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包括在今年检讨发电厂的《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额第七份技术备忘录》,以进一步收紧发电厂的排放;计划在二○二三年年底前分阶段淘汰约40 000辆欧盟四期柴油商业车、于二○二○年收紧新登记电单车的废气排放标准至欧盟四期、于二○二一年收紧新登记小型巴士的废气排放标准至欧盟六期、及全数资助专营巴士公司进行试验为欧盟四期和五期专营巴士加装强化选择性催化还原器;检视进一步收紧受规管的建筑漆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的可行性等。
 
  特区政府一直与广东省紧密合作以改善区域空气质素。粤港两地政府在二○一二年,就珠三角地区内四种主要空气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订立了二○一五年的减排目标和二○二○年的减排幅度。二○一七年年底,双方确认已达至二○一五年的减排目标,并确立了二○二○年的减排目标(见附件二)。两地政府正致力推动下一阶段的粤港减排合作,并已成立科研小组,共同开展《2020年后粤港空气污染物减排目标和浓度水平研究》,以制定二○二○年后的区域减排方案。
 
  由于臭氧的形成及传输机理复杂,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种类及源头繁多,两地政府正加强对臭氧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科学研究,进一步了解区域臭氧污染的成因,以帮助制定有效的管制措施。双方正分阶段在区域空气监测网络中加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实时监测,并计划设立空气污染物立体监测网络,运用激光雷达监测高空中臭氧与悬浮粒子的浓度,从而了解两者产生和传输的情况。在二○一七年,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亦已在鹤咀设立超级监测站,以先进仪器收集数据作科学研究,以深入了解臭氧、微细悬浮粒子等区域性污染成因,以及协助制订应对相关污染的政策。

(三)粤港澳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监测网络内各子站在二○一三年至二○一七年(注一)的臭氧年均浓度、地点和空间分布图见附件三。在二○一三年至二○一七年期间,粤港澳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监测网络录得的臭氧浓度有上升趋势,整体浓度变化与香港情况相若。
 
注一: 二○一八年的数据仍在准备中,故未能提供。

(四)环保署每年均制定香港空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分析本港主要空气污染源分布及趋势。二○一七年和二○一八年的排放清单仍在制定中。二○一二年至二○一六年间香港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整体排放量(注二)见附件四。
 
注二: 不包括山火燃烧的排放。
 
  二○一六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较二○一二年分别减少20%和9%。二○一六年氮氧化物的首三大排放源为船舶、发电厂及汽车,分别占总排放量的37%、29%及18%;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首三大排放源为非燃烧源(如喷发胶、胶水等)、汽车及船舶,分别占总排放量的58%、18%及17%。
 
(五)环保署现时的空气质素监测网络(监测网络)由13个一般空气质素监测站和三个路边空气质素监测站组成。设立监测网络的主要目的是收集数据以评估空气污染对市民的影响、协助制订空气质素管理政策及评估其成效。为达致这些目标,环保署参考国际认可的规范(包括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指引)设计监测网络和选定监测站位置,并有严格的质控及质保程序,从而令空气质素数据高度准确可靠、具代表性及国际可比性。设计监测网络时需考虑多项因素,包括网络的地理布局、现有监测站的覆盖范围,土地发展类别、地区人口、车辆流量及污染源的分布、监测地区空气污染水平的需要、地势及地区未来发展计划等。

  环保署每年会按既定机制及国际指引检讨监测网络,以确认其功能和代表性。环保署在二○一五年检讨监测网络后,考虑到南区和北区的地理布局及未来的人口和发展计划等因素,决定分别在南区和北区增设一般空气质素监测站。两个监测站将于今年中进行施工,预计于本年年底/明年年初开始试验运作,届时全港的一般空气质素监测站将会增至15个。环保署将会继续进行定期检讨,以持续改善监测网络。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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