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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8年财务汇报局(修订)条例草案》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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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8年财务汇报局(修订)条例草案》回应梁继昌议员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梁继昌议员的修正案,建议将新制度下财务汇报局就纪律处分可施加的最高罚款额上限,由1,000万元降至100万、500万或800万元。政府反对有关修正案。
 
  在现行制度下,《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订明纪律处分最高罚款额为50万元。社会上一直有意见认为这罚款额不能确保不当行为得到相称的纪律处分,有损纪律机制的成效。正如我在动议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中指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二○一四年评估香港证券市场,在审视了上市实体核数师规管制度后,亦就此情况作出批评,认为现行制度的处分方式有限,并建议赋予未来的独立核数师监察机构强大的纪律处分权力,而罚款水平须顾及违规个案的不同严重程度。此外,亦有意见指出,不少参与股票市场的投资者都需倚赖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作出投资决定。因此,香港需在这方面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小投资者的保障。鉴于上述原因,新制度下的纪律处分机制应予以加强,为投资者提供更佳保障。我们目前的建议,包括纪律处分的最高罚款额上限,已充分考虑及平衡各方的意见。
 
  在《条例草案》中建议的罚款额上限,必须订于适当水平,以收有效防止不当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条例草案》亦订明财务汇报局须就如何在实际个案中施加罚款发出指引,说明该局如何行使权力命令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缴付罚款。总括而言,财务汇报局在厘定每宗个案的实际罚款时,必须考虑公平及相称原则。该指引会涵盖财务汇报局须考虑的因素,包括罚款额必须顾及有关事务所或人士的财政情况,而不应令有关事务所或人士拮据财困。鉴于法案委员会对指引的关注,财务汇报局早前已向法案委员会提交文件,阐述在制订指引时会遵从的原则。我再次强调,政府会确保财务汇报局根据这些原则订定指引。
 
  《条例草案》建议的罚款额上限,为1,000万元或相等于获取的利润金额或避免的损失金额的三倍,以金额较大者为准。我们明白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对「1,000万元」罚款上限这一方面尤其关注,认为该罚款额或令它们在财政上难以承受。我必须强调,1,000万元是一个罚款上限,应只会用以针对极严重个案,例如涉及一家举足轻重的上市公司或有巨大财务影响和严重失职的问题。
 
  再者,财务汇报局除了会订出详细指引,令核数师有例可援,不会轻易受罚外,最重要的是财务汇报局会作全面的考虑,顾及施加罚款是否处理该一个案最有效的方法。某些情况下,动用非罚款处分,包括施加续牌条件等,迫使核数师针对问题改善,可能更为有效。例如若问题根源是核数师对会计准则理解有偏差,财务汇报局会考虑要求他们续牌时须遵从附加条件,要求完成额外培训。又例如资深核数师若未有妥善监督前线和资历浅的核数师工作,财务汇报局会要求该资深核数师承担更多指导责任。
 
  主席,正如我刚才在动议恢复二读辩论时所述,政府明白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汇报局在新监管制度下如何行使罚款权力,仍有一些疑虑。故此,我们承诺,将在财务汇报局就如何行使罚款权力公布清晰的指引后,才实施新监管制度,并在制订指引的过程中,与业界包括香港会计师公会及各大、中、小型事务所,保持沟通,让他们发表意见。
 
  主席,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反对梁议员的修正案。如果梁议员的修正案获得通过,将大大削弱日后财务汇报局针对极严重个案的纪律处分权力,并与一些海外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及香港其他金融监管制度,如证券业、保险业等的标准和做法不符。主席,容许我恳请议员反对梁继昌议员提出的建议修正案。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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