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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工厂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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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宇人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工厂食堂只准招待食堂所在大厦内的工厂雇员。食物环境卫生署于二○一八年二月实施新的工厂食堂牌照条件,规定(i)持牌人须在食堂每个入口外面展示「只准本工厦之工厂员工使用」的告示,以及(ii)工厂食堂只可招待持有雇主签发的雇员证或其他可接纳证明的人士。有工厂食堂东主反映,上述规定令他们的生意大减。他们曾申请把其食堂转为普通食肆,却因所在工厦不符合对普通食肆适用的消防安全及楼宇结构要求而遭拒绝。他们又指出,在本港工业日益式微的情况下,规管工厂食堂的现行法例已明显过时。另一方面,政府自二○一○年起推行活化工厦措施,批准业主改装或重建部分工厦作非工业用途(例如办公室、艺术工作室、文化创意产业、轻工业及物流等),惟当局没有相应地调整工厂食堂牌照条件以作配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因应时代已改变及为配合活化工厦措施,修订法例容许工厂食堂除了可招待所在工厦的工厂雇员外,亦可招待该工厦内的其他雇员,以及与所在工厦内的机构有业务来往的机构的雇员;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八年,当局分别接获、批准及拒绝了多少宗工厂食堂转为普通食肆的申请;如有申请被拒绝,主要原因为何;获批申请的平均审批时间为何;

(三)现时全港的工厦及持牌工厂食堂数目分别为何,以及是否知悉在工厦内活跃地运作的工厂数目及其雇员数目,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及

(四)有否统计过去三年,每年工厦内作非工业用途的单位数目和有关的雇员数目;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进行统计,以掌握工厂食堂的顾客规模?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经谘询发展局及劳工及福利局(劳福局),现回覆如下:

(一)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如在工厂大厦内经营食物业,而其业务涉及出售或供应膳食供受雇于工厂大厦内的人士在其处所内进食或饮用,必须向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申领工厂食堂牌照,发出工厂食堂牌照,旨在便利在工厂大厦内工作的人士用膳。

  由于工业活动往往涉及装卸、贮存及使用危险品,因此发生工厂大厦火警或其他意外事故的风险,远较商业及综合用途楼宇为高。不在有关工厂大厦工作的公众人士,并不熟悉大厦的内部环境,也不了解该等楼宇的潜在危险及逃生途径,如果容许这些人士光顾工厂食堂,对他们会构成危险。

  在食物安全方面,基于工厂食堂提供的食物及营运模式相对简单,工厂食堂牌照对食物室及卫生设备的规定较普通食肆宽松。若任由工厂食堂招待公众,以致顾客人流大增,其食物室和卫生设备可能不足以应付所需的食物贮存量及流转速度,影响食物安全和卫生,也会对顾客构成潜在食物安全风险。

  基于上述原因,政府没有计划放宽现行有关工厂食堂的牌照条件,即规定工厂食堂只可招待所在工厂大厦的雇员。

(二)食环署在过去八年,接获、签发、撤销/放弃及拒绝的工厂食堂及普通食肆牌照申请数目载于附件一。食环署没有备存由持牌工厂食堂转为申领普通食肆牌照的相关数字。

(三)及(四)全港各区的工厂大厦分布数字载于附件二,而各区的持牌工厂食堂分布数字载于附件三。发展局及劳福局没有现时工厂大厦内运作的工厂数目及作非工业用途的单位数目,以及相关雇员数目。
 
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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