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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没有持有单次许可证出售狗只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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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构因在没有持有单次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狗只,违反《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今日(一月十八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发言人表示,该署人员于去年四月接获一宗投诉,指网上有机构怀疑非法售卖狗只。该机构于去年四月十二日从屯门一工厂大厦以「领养」名义向投诉人提供一头纯种狗只,并收取投诉人六千六百元作为该狗只的医疗费用,以及一千五百元作为承诺于一年内替该狗只绝育的保证金。

  渔护署跟进调查后,检控该机构没有持有单次许可证而出售狗只,今日被判罪名成立,判处罚款五千五百元。

  根据《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售卖及繁育)规例》(《规例》)(第139B章),出售狗只的人士必须领有适当的牌照或许可证。「出售」的定义为任何转让动物以换取代价的行为,包括缴付「领养」费用,均被视为出售。

  规例下的三类牌照和一类许可证为动物售卖商牌照、甲类繁育狗只牌照、乙类繁育狗只牌照和单次许可证。任何人无适当牌照或许可证售卖动物或禽鸟,最高可被判处罚款十万元,违反牌照或许可证条件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五万元。为了动物福利而进行非牟利性质的真正领养活动人士可申请豁免动物售卖商牌照,但须符合相关条件。

  经修订的《规例》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生效至今,渔护署已成功检控四十二宗没有适当的牌照或许可证售卖动物的个案,当中包括四十宗非法出售狗只和两宗非法出售狗只以外的其他动物,违例者被判罚款一千五百元至一万元不等,而另外二十宗非法出售狗只个案仍在调查中。

  发言人提醒市民,《规例》修订后,所有动物售卖、狗只繁育及售卖自家狗只人士均须领取相关牌照或许可证,并须遵守发牌条件及营业守则,以保障动物福利,否则可被检控。查询有关《规例》和申领牌照或许可证的详情,可浏览网页www.pets.gov.hk或致电1823与渔护署联络。
 
2019年1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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