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2018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8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讲稿附录我的第一组修正案。

  我动议修正第10条。
  
  考虑到法案委员会助理法律顾问的提议,我们建议补充《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立法会功能界别选民)(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规例》(第541B章)中新订的第32(4)及(5)条,以厘清新订第32(6)及(7)条中以书面申述方式处理不具争议的申索和反对个案的范围,只限于关乎就功能界别临时选民登记册及界别分组临时投票人登记册所接获的申索/反对通知书。

  我亦动议修正第12及19条。

  我们建议修正法例内一些提及其他法律条文之处,使对相关条文的提述更准确反映条文原意。

  我亦动议修正第56及61条。

  我们建议透过修正有关条文,使之更准确地反映现时在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和行政长官选举的做法,即选举主任在上述选举中须就不予点算的选票拟备报表,不论该等不予点算的选票属问题选票或是明显无效的选票。我们亦建议作出相应修订,更新对有关条文的提述。

  我稍后为同样目的将动议新增之第56A、56B、61A、62A及62B条。

  我亦动议修正第65条,我们建议藉此厘清「小组」一词在《选举委员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规例》(第569C章)中的意思。

  具体而言,「小组」一词即选举委员会的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界别分组下的四个小组。由于「小组」一词在《选举委员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规例》并无定义,因此我们建议修正《条例草案》第65条,以厘清「小组」的意思。

  我稍后会动议第二组修正案,继刚才修正第56及61条后,新增第56A、56B、61A、62A及62B条。

  我们建议透过新增有关条文,使之更准确地反映现时在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和行政长官选举的做法,即选举主任在上述选举中须就不予点算的选票拟备报表,不论该等不予点算的选票属问题选票或是明显无效的选票。我们亦建议作出相应修订,更新对有关条文的提述。

  第二组修正案亦包括新增第80A条,删除《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立法会功能界别选民)(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规例》(第541B章)第31(10)条就已废除之第26(5)(a)条的过时提述。

  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介绍上述修正案。法案委员会委员亦支持我们的建议。我恳请委员支持上述修正案。
 
  多谢代主席。
 
2019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6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