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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提供公费法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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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自二○一四年免遣返声请统一审核制度设立至今,处理免遣返声请及相关工作总开支已高达49亿元,而单是本财政年度相关的政府开支高达13亿元。过去四个及本财政年度,政府为免遣返声请人提供公费法律支援开支共为七亿多元。然而,有关声请只有不足1%获确立。有市民及传媒批评政府连年花费巨额公帑,资助声请人提出声请及上诉,却对囚于菲律宾陷冤狱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邓龙威先生、同案等不及上诉已在狱中去世的张泰安先生,以及最近因藏毒罪成而被判囚终身并已提出上诉的四名港人)提供微不足道支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两年,涉及向免遣返声请人提供公费法律支援(包括提出上诉)的公帑开支为何;

(二)下财政年度与免遣返声请相关的开支预算为何;

(三)有否向上述囚于菲律宾监狱的港人提供任何法律支援;若否,有否评估政府连年花费巨额公帑,为不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免遣返声请人提供法律支援,却从没有向该等港人提供法律支援,会否令市民产生应帮不帮、厚此薄彼观感,影响市民对政府有否尽力保障在外地(特别是菲律宾)遇事港人权益欠缺信心;及

(四)会否考虑改变政策,向上述及其他在海外涉及刑事案件并经评估通过类似香港法律援助制度案情审查的港人提供适当法律援助,以应付诉讼开支,让他们获得公平审判?

答覆:

主席:

  就谢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经征询相关决策局和部门后,现答覆如下:

(一)二○○八年十二月,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FB诉入境处处长及保安局局长[2009] 2 HKLRD 346一案中裁定,政府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在审核声请的过程中为声请人提供公费法律支援,以合乎高度公平标准。现时当值律师服务的「免遣返声请法律支援计划」与保安局的「为免遣返声请人提供公费法律支援试验计划」(试验计划)同时运作,向免遣返声请人提供公费法律支援,包括(i)就声请人的法律权益提供意见及在他们声请期间提供程序指导;(ii)协助声请人填写声请表格;(iii)如律师认为有需要,陪同声请人出席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的审核会面;(iv)为入境处拒绝的个案,评估其上诉理据的合理性;(v)为具有合理理据的个案准备向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通知;(vi)在有需要的时候,代表声请人出席上诉聆讯;(vii)协助声请人提出要求重新启动声请或在具有合理申请理据的个案提出后继声请;及(viii)为具有合理申请理据的声请人在撤销决定后准备反对通知书。

  在二○一七至一八年度,用于由当值律师服务运作的「免遣返声请法律支援计划」的开支为一亿二千九百万元。至于二○一七年九月起推行的试验计划,其二○一七至一八年度的开支为二千三百万元。在二○一八至一九年度,「免遣返声请法律支援计划」和试验计划的预算开支分别为一亿四千七百万元及一亿二千四百万元。

  另外,声请人如不满入境处或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并拟就此向高等法院寻求司法覆核,他们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法援条例》)(第91章)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上述开支并不包括有关司法覆核个案或法援的开支。

(二)二○一八至一九年度与免遣返声请相关的预算开支为十三亿九千九百万元,当中包括审核声请和处理有关上诉、为声请人提供公费法律支援,以及人道援助的开支。在二○一九至二○年度,政府会继续预留足够资源,处理上述与免遣返声请有关的工作。有关开支细节将会反映于二○一九至二○财政年度预算当中。

(三)香港特区政府一向致力为在香港境外遇上困难的香港居民提供协助。一般而言,特区政府收到有关香港居民在外地被拘留或监禁的求助,或国家驻外使领馆通知入境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小组)关于香港居民在外地被拘留或监禁的事宜后,小组会和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国家驻外使领馆及相关政府部门联系,并因应个别个案的性质、情况和求助人的要求,提供可行及适切的协助。小组会按当事人或其家属的求助要求,透过国家驻外使领馆要求当地相关部门依法、迅速、公平和公正审理案件。

(四)法援服务是香港法律制度重要的一环。法援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所有符合《法援条例》订明的条件,并具备合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士,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法援条例》不适用于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进行的法律程序。如把香港的法援服务延伸至其他司法管辖区,这会涉及就当地的诉讼个案进行案情审查、应否从香港委派律师协助办理有关个案,以及如何持续监察个案的审讯或上诉程序等。由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制度可以有很大分别,在实际执行方面会有极大困难。因此,特区政府并没有计划把法援制度延伸至涵盖在外地遭刑事检控的香港居民。
 
2019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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