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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条例草案》今日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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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今日(一月十一日)刊宪。《条例草案》透过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国歌法》)。
 
  二○一七年十一月四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定,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之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因此,香港特区政府有责任在本地实施《国歌法》。
 
  考虑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实际情况,特区政府建议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特区实施《国歌法》。此做法符合「一国两制」原则。
 
  《条例草案》的立法原则,是必须充分反映《国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维护国歌的尊严,使市民尊重国歌;同时兼顾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实际情况。

  《条例草案》主要为指明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透过指引性条文让市民尊重国歌;和就一些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歌或不当使用国歌的行为订立刑罚。
 
  政府发言人表示:「政府已在去年三月就立法的建议框架谘询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并在去年四月和五月分别出席两场委员会特别会议,听取市民和团体的意见。此外,政府亦与不同政党、教育界及演艺文化界等团体代表,和法律界代表和学者等沟通及讨论。」  

  发言人补充,《条例草案》将于一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政府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争取早日通过《条例草案》。
 
2019年1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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