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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国歌条例草案》记者会开场发言(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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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今日(一月九日)在《国歌条例草案》记者会的开场发言全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一七年十一月四日通过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因此,香港特区政府有宪制责任在本地实施《国歌法》。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昨日(一月八日)的会议上,通过向立法会提交《国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透过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实施《国歌法》。
 
  考虑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实际情况,我们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特区实施全国性的《国歌法》,此做法充分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
 
  《国歌法》一共有十六条条文,除了《国歌法》的第九、第十四和第十六条外,其余十三条条文已适当地纳入本地的《条例草案》。稍后我会再向大家解释。
 
  《条例草案》的立法原则很清晰,就是必须维持国家《国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明确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同时充分兼顾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实际情况。
 
  《条例草案》主要有两个重点:第一,《条例草案》指明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透过指引性条文让市民尊重国歌;第二,就一些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歌的行为订立刑罚。
 
  总体而言,《条例草案》的主要精神是尊重,这种尊重精神是自然的,是容易理解和容易做到的。因此,国歌条例对市民大众的日常生活不会有影响。
 
  不过,就着一些意图侮辱国歌,公开及故意作出侮辱国歌行为的人士,《条例草案》需要列出罚则,对这类行为起阻吓作用。
 
  在草拟《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我们细心聆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去年三月,我们就立法的建议框架内容谘询了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并在去年四月和五月分别出席两场由委员会举办的公听会,听取市民和团体的意见。此外,我们亦与不同政党、团体代表(包括教育界、演艺文化界)、法律界代表和学者等进行沟通及讨论。
 
  我们会在本月二十三日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首读,并会在将会成立的法案委员会和议员讨论,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条文的意见。
 
2019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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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今日(一月九日)举行记者会,解释《国歌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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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国歌条例草案》记者会开场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