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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谈西九站案件及执法权力(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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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一月八日)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记者:现在主要是该女士在(高铁西九站)内地口岸区被非礼,但是她想求助时警方却要她向内地公安求助。这个做法你自己觉得有没有问题?警方在处理上会不会有违政府之前所说的做法?
 
保安局局长:整件事件的个案细节,我不适宜详细、公开地跟大家讨论。不过,我可以说给大家听,第一,当事人已经分别向香港警方及内地的公安单位报警。这件事情其实是涉及了两个个案,一个个案是在香港的地方犯法,受香港的法律管制,所以香港警方处理,亦拘捕了涉案人士。另一件案件是在内地口岸区发生,是属于内地法律管理,所以由内地的执法部门去处理。
 
  在这件事件发生之后,其实香港警方与内地有关单位已经沟通,亦告诉了它有关案件的发生。但是,大家都知道任何执法部门如果要采取任何的法律措施,都必须要当事人向它提出一些资料,甚至口供。所以在程序方面,香港警方建议当事人向内地的执法单位报案,是应该这样做的。在我们的协作机制里面都说得清楚,如果内地的执法部门,当他们调查这件案件时需要向香港警方求助的话,香港警方是会根据这个协作机制,在香港的法律框架之下提供协助;而香港警方亦可以以同样的机制向对方提出协助(的要求)。我理解这个个案因为案情相对简单,是涉及一件非礼的投诉,而最主要是当事人的口供,以及涉案人的口供,在搜证方面,最低限度在这个阶段,未必需要内地去帮助。所以协作机制是令到我们在调查任何案件时赋予一个好的基础,但是否需要通过这个机制去求助,就按实际的案情去处理。如果内地机关需要香港警方协助,就会通过这个机制去做。
 
  另外,我们都有一个沟通的机制,这个沟通的机制就是有关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涉及口岸的部门,他们跟他们的「对口」沟通。高铁毕竟只是开通了数个月,在九月开通之后,我明白不断会有新事物,「一地两检」都是一件新事物,所以在过程里面,我们永远都有优化的空间。我亦已经着我的同事开始利用我们的沟通机制,大家去商讨一些已经发生了的新事物,或者可预见将来的新事物,大家讨论一下,在做法或者资料交流方面,看看能否做得更加尽善尽美,我已着我的同事开始这方面的沟通工作。
 
记者:《华尔街日报》有报道指,中国政府应马来西亚政府的要求,监控他们驻香港的记者。香港政府是否得悉此事?其实如果真的有这样的做法,是否恰当?香港政府会如何处理?
 
保安局局长:每日都有不同的报道,所以我不评论报道的细节。但肯定有一点能告诉大家,在香港只有特区政府的执法部门才有执法权,所有行使任何法律措施,都只可以(由)香港的执法部门做。香港的执法部门在执行他们的工作时,都是针对防止或调查罪案,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因素,才会行使他们法律上所赋予的权力。多谢各位。
 
2019年1月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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