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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在香港国际机场会见传媒开场发言和答问内容(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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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十二月二十八日)晚上在香港国际机场会见传媒的开场发言和答问内容:
 
  各位传媒朋友,今天的航班比原定时间晚了,所以大家等久了一点。我留意到自十二月十二日廉政公署及律政司分别就前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UGL案件发表了声明。廉署的声明指这个经举报的投诉,经过全面调查后已不会有再进一步的跟进,而律政司的声明则指,没有足够证据去提出检控。但在过去两个星期,社会上有一定关注,亦有部份立法会议员、有一些法律界人士都提出一些问题,我想趁我今天第一时间回港谈谈我几方面的看法。
 
  第一点,我想再次重申,按《基本法》第六十三条,刑事检控的工作是由律政司负责,不受任何干预。我早前已就这件案件或其他刑事检控的案件清楚表示立场,就是在《基本法》之下,不能干预律政司刑事检控的工作,这适用于行政长官,亦包括整个行政会议、整个问责团队,所以整件事都是由律政司以很专业角度来进行,作出一个判断。
 
  第二方面,律政司司长今次按《基本法》,在不受干预之下,按她的法律判断作出一个没有足够证据提出检控的决定。在这方面,不单是这一位司长,几位律政司司长都与社会说,我们是否提出检控,都是考虑适用的法律、获得的证据以及检控的守则。而我留意到检控守则的第一条是有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令检控成功,今次律政司司长正正是指她看不到有足够的证据来提出检控。我作为行政长官尊重律政司司长的专业判断。大家都明白,由一月开始,郑若骅资深大律师担任律政司司长这一年来,从我与她的合作中,我深深感受到她是一位专业性非常强的资深大律师,亦是一位非常有原则的资深大律师。在未加入政府之前,大家都知道,郑司长亦在法律界享负盛名,包括在国际上的仲裁,她亦是一位专家,所以我是非常尊重律政司司长今次与她的同事一起按适用的法律、获得的证据以及检控守则而作出的决定。她以专业的判断作出这个不提检控的决定,我作为行政长官亦支持她这个决定。我希望部分提出质疑的人士,都要自己想想,他们在没有其他证据之下怀疑律政司司长与律政司检控的同事作的专业判断,是否一个公平的质疑。
 
  刚才我已说过,由于我没有参与这些刑事检控的工作,甚至特首办主任亦与大家交代过,我连看也不会看那些档案,所以对于这件事上的证据、考虑的观点,我都是完全没有参与。但有一点,就是我今天想说的第三点,我可以稍为澄清,就是在十二月十二日之后,我留意到有一些报道、有一些人士对于郑司长的批评,指她畏缩、指她回避,用了一些很难听的说话。这件事我有责任为她澄清。因为我翻查记录,我在十一月七日批准了她的休假,包括中间的周末以及圣诞假期,她整个休假是由十二月十五日到十二月二十六日。而律政司的同事亦通知了特首办,在整段期间,即十二月十五日到十二月二十六日,律政司司长都是离港,她人根本不在香港,所以并不存在她回避,刻意不再回应这件事。而另一事大家都要留意为何会选择要在十二月十二日,廉政公署和律政司作这个声明,这不是律政司司长可以控制得到。据我的了解,因为当日廉政公署有一个委员会开会,这个委员会就是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每一件举报贪污的案件都要给委员会审议,而到十二月十二日是一个定期的会议,廉政公署获得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和作出不检控的决定之后,亦向这个委员会作出汇报。委员会既然已经接受亦同意廉政公署不需要作进一步跟进,基于这件事都是社会上关注的事,所以一般来说廉政公署都会即日通知举报人和向社会公布,所以在十二月十二日出了廉政公署的声明,然后随之就是律政司的声明。我想澄清,不是律政司司长自己去策划很多事,而是当日由廉政公署这个委员会启动当日作出公布。
 
  第四点,我想和大家说在这件事中,其中一个争议是律政司内部自己作出决定,抑或寻求律政司以外的大律师意见才作出这个决定。这件事亦不是我作为行政长官可以干预,因为这件事本身都是一个专业判断。不过我能够看到的事实,就是郑司长和这件事并不存在有利益冲突,她和梁振英先生没有一个关系,没有一个利益冲突,亦看不到有什么偏颇性会影响到决定,所以如果律政司司长作出了这个决定,亦不是不可以理解的,所以我希望大家亦要明白整个过程无论在证据是否足够作出检控是一个专业的判断,寻求一个律政司以外的大律师意见与否亦是一个专业的判断,甚至在声明中能够可以披露多少的资料,来解释社会上都关注的案件,本身都是一个专业的判断,所以整件事就是一个很专业的判断,并不存在所谓有政治的考虑或者政策的考虑。反之我现在看得到我比较担心有部分人士在没有任何另外的证据之下,不断向律政司司长施压,这个对于香港作为法治的社会是没有任何的好处。
 
  另外,正如早前我留意到在年度年终的时候,廉政公署有数个谘询委员会会出来见一见记者,在这个场合特别我刚才提到在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主席亦和大家交代他们全面看过,认为廉政公署已经巨细无遗作出调查,所以他们亦同意这个调查可以终止,不需要有进一步的跟进。这些全部都是独立的机构,不受到我本人或者律政司的干预。去到这个地步,我觉得这件事应该告一段落,因为前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和UGL协议或者收受款项的事,已经在社会上纠缠了三、四年,由上届政府带到我这届政府,或多或少都会令到好像时常都有人要问这件事,包括立法会有一些提问、一些质询,既然已经作出了一些专业的判断,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提出检控,我很希望这件事告一段落。
 
记者:林太,想问就着是否寻求一个独立的法律意见,其实之前提交上立法会的文件都白纸黑字写明有六点原则需要跟,但观乎那日郑若骅的讲法,就是说只有一些涉及律政司内部的案件才会寻求法律意见,究竟好像江乐士所指,郑若骅根本对自己部门政策一无所知,还是原则已经改了,只是没有公布?和第二……
 
行政长官:你问够了这个,因为我都是答你同一句。我刚才都说了,无论去看有否足够证据提出检控,或者就着一件个案在律政司内部自己作一个不作检控的决定,抑或寻求律政司以外的意见,本身都是一个法律的专业判断。换句话说,我是无可能代我们专业的部门,包括律政司司长本人去答一个法律问题。
 
记者:虽然你说是尊重律政司司长的决定,但律政司司长是否需要解释多一点为何不寻求一个外间的法律意见?现在的争议是为何她不寻求法律意见,可否叫她解释多一点?
 
行政长官:我相信在十二月二十六日律政司司长作出回应之后,都会听到社会上,尤其是她在法律界的朋友,都有一些看法。现在应该要给一个空间予律政司司长联同检控科的同事,就这个问题如有需要再作一个回应。但这不是我作为行政长官可以指导她做的事情,刚刚我亦说过,整件事的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的判断,我本身不是一个有法律训练的人,所以不适合由行政长官去教她怎样去解释她检控的政策。因为检控政策和检控守则都是属于由律政司独立处理的刑事检控的事宜,亦不是我有参与或者行政会议有份参与去制定检控政策和检控守则。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8年12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3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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