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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会见传媒谈《国歌法》本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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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今日(十二月十七日)下午出席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记者:之前有消息指有议员和法官出席的(宣誓)场合均须奏唱国歌,现阶段当局可否评论是否有这种情况?另外有议员将其演绎或批评为一种政治打压,其实这情况是否属于一种收紧?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刚才我在政制事务委员会回应议员提问时也提到,《国歌法》的本地立法草拟工作已大致完成,我们的目标是明年初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首读,之后会由法案委员会审议,希望可尽快完成本地立法的工作。

  在草拟本地法例时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国歌法》这项全国性法律已经实施,且纳入了《基本法》附件三,所以我们现时要做的是履行宪制责任,将全国性法律透过本地立法的方式在香港实施。按这原则,我们草拟本地法例时,会审视全国性法律每一条条文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从而看这些原意和目的如何在本地法例中充分反映出来。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把全条法例照抄,否则也不用进行本地立法的工作。我们也需要充分考虑香港本身的法律制度、我们的普通法,以及在草拟本地法例时的一贯做法,同时也要考虑香港的情况。因此,有关这几天的个别提问,如《国歌法》的本地条例中有什么条款,我在此不作评论。不过,大家亦留意到,这几天的讨论主要集中《国歌法》条例中关于须奏唱国歌的场合。当然,在《国歌法》全国性法律中也有列明,有些情况是不适宜、不应该奏唱国歌的。在须奏唱国歌的场合中,我们在今年三月至五月期间曾谘询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在公听会中,我们也有提及过《国歌法》全国性法律第四条罗列了一系列须奏唱国歌的场合。我们将以附表的形式,把在香港须奏唱国歌的场合罗列出来,日后如有需要增加的话,行政长官可透过附属法例做这项工作。将来我们在本地条例草案中,将会参考现时在全国性法律中所列明须奏唱国歌的场合,看如何将其反映在本地法例中,同时,我们也需要充分考虑香港的实际情况。我注意到在《国歌法》全国性法律中有提到宣誓仪式,所以宣誓仪式是一个须奏唱国歌的场合,因此我们也会在本地法例中,按刚才我所提及的原则来处理我们的本地立法工作。谢谢。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8年12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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