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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醒市民于农地存放骨灰必须领有私营骨灰安置所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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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应近日有关在农地存放骨灰的报道,食物环境卫生署发言人今日(十二月十三日)提醒市民,任何处所(包括农地)购置用作存放骨灰都必须领有私营骨灰安置所牌照(除非《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条例》)另有规定)。若任何人士购买农地后,在没持有私营骨灰安置所牌照的情况下于该农地存放人类骨灰,有可能触犯《条例》第10条,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五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发言人解释,根据《条例》第7条,在住宅内可存放不多于十个骨灰容器,但《条例》中的住宅是指纯粹或主要作居住用途,并且是自成一户的家居单位。
   
  如有个别人士或机构声称其售卖的处所(包括农地)可以在没持有私营骨灰安置所牌照的情况下用作存放人类骨灰,市民应格外小心,并在有需要时谘询法律意见,以保障自身利益,否则有可能需负上刑责。
   
  此外,营商人士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必须遵守《商品说明条例》的相关条文,当中包括不可将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商品说明应用于任何货品或服务,以及不可向消费者提供已应用该等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商品说明的货品或服务。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的有关条款属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发言人重申,《条例》设立发牌制度以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的营办。任何人在没持有指明文书的情况下营办、维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私营骨灰安置所,即属违法(除非属《条例》第4至7条列明不适用者)。只有取得牌照的私营骨灰安置所才可出售或新出租骨灰安放权。
   
  根据《条例》,申请牌照必须符合关乎规划、土地、建筑物、管理方案、处所使用权等的规定,以及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发牌委员会)的其他要求。有关牌照申请人须符合的各项要求和规定的细节已详载于「私营骨灰安置所牌照及其他指明文书申请指引」。发牌委员会就个别个案作出定夺时会顾及公众利益,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2018年12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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