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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打击外籍家庭佣工跳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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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蒋丽芸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自二○一三年六月起加强审查曾多次转换雇主的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以遏止外佣涉嫌滥用提早终止合约安排以转换雇主(俗称「跳工」)的情况。据报,自该措施实施至今年八月,入境处在53万宗外佣工作签证申请中,发现10 863宗为怀疑跳工个案,但最终只拒绝1 776宗申请。此外,部分职业介绍所(职介所)教唆外佣故意工作表现恶劣以博取被解雇,以便外佣取得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代通知金和返回原居地的机票及旅费,而职介所则可向聘用他们的新雇主收取中介费(合谋跳工)。有意见认为,现行措施未能有效打击外佣及职介所的上述行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就上述的怀疑跳工个案而言,前雇主在其提交的提前终止雇佣合约通知书/投诉信中,对有关外佣的工作表现给予负评的个案宗数,以及当中有关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其后获批的个案宗数;
 
(二)会否研究准许雇主在获得外佣同意下,修订聘请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例如增订试用期和订定较长或较短的离职通知期;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会否考虑设立包括劳工处和入境处代表的跨部门工作小组,就跳工和合谋跳工的行为搜集情报和进行调查;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会否接触外佣雇主团体,以加强向雇主宣传,他们可向入境处举报怀疑跳工和合谋跳工的行为;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五)过去三年和今年(截至十一月底),每年当局(i)接获有关合谋跳工的投诉宗数,以及(ii)查明当中属实的个案宗数和涉事职介所受到的惩处;会否引入多元化的惩罚机制,例如强制涉事职介所的管理人员参加培训课程;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六)有否检讨现行措施可否有效遏止跳工和合谋跳工的行为,令外佣雇主的权益获得合适保障;若有,结果为何;若否,会否尽快作出检讨?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保安局后,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一直严格审批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若申请人有不良纪录或违规行为,入境处会拒绝有关申请。

  根据聘用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第12条,雇主及外佣须于合约终止日期的七天内各自向入境处处长提出书面通知,亦须将对方作出关于终止合约的书面确认的副本递交入境处。入境处会保留有关纪录,作为日后审理该外佣再次申请工作签证或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时的其中一项考虑因素。

  入境处自二○一三年六月起加强审查曾多次转换雇主的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以遏止外佣涉嫌滥用提早终止合约安排以转换雇主(俗称「跳工」)的情况。在处理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时,入境处会详细审查申请人的情况,例如申请人在12个月内提前终止雇佣合约的次数及原因,以考虑是否涉及滥用提早终止合约转换雇主的安排。在二○一三年六月至二○一八年十月底期间,入境处共接获约544 000宗外佣工作签证申请,当中需要进一步审查的个案共有11 077宗,占所有申请的百分之二。入境处对该11 077宗个案作出详细审查,当中亦可能包括特殊情况,例如原来的雇主因外调、移民、逝世或经济原因以致不能继续履行合约,或有证据显示该外佣曾遭受苛待或剥削。就11 077宗个案中,入境处已拒绝当中1 817宗申请,而撤销及未能跟进的申请则分别有819宗及658宗。

  入境处没有备存有关怀疑「跳工」个案中涉及前雇主对其外佣的工作表现给予负评的数字。

(二)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第10条,雇佣双方可给予对方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或支付相等于一个月薪金的代通知金以终止合约。而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第9条,如果雇员在与其雇佣有关的事宜上故意不服从雇主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为不当、欺诈或不忠实、或惯常疏忽职责等,在有关条件充分成立的情况下,雇主可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雇佣合约。

  有关设立外佣试用期或修改终止合约通知期的建议涉及复杂的问题,而有关建议虽然可能缩短雇主与外佣解除雇佣合约所需的时间,但亦可能带来其他问题。举例来说,如设立试用期,外佣同样有权在试用期内随时提前与雇主解约,而雇主仍须负担解约的相关费用,包括外佣返回原居地的旅费。此外,聘用新外佣的开支,包括旅费、签证费和核实费用等,亦不会因设立试用期而减少。另一方面,如要求外佣承担试用期或较短的终止合约通知期的风险,不少外佣可能无法负担来港工作的成本,或因未能通过试用期而蒙受严重损失。此举或会影响外佣来港工作的意欲,令雇主的选择减少,甚至无法聘请外佣。

  现时「标准雇佣合约」规定雇佣双方可给予对方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或支付相等于一个月薪金的代通知金以终止合约的安排,已为双方提供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并顾及雇主和外佣彼此的利益。在考虑以上因素后,政府并无计划就雇用外佣设立试用期或更改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

(三)、(四)及(六)政府一直紧密留意外佣怀疑滥用提早终止合约以转换雇主的情况。入境处自二○一三年六月起加强审查于短时期内多次转换雇主的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以遏止外佣涉嫌「跳工」的情况。入境处其后亦已实行一系列措施以进一步打击外佣「跳工」的行为,包括优化审理申请的工作流程、增加人手处理个案以及向员工发出清晰的工作指引,当中包括翻查雇主及外佣的相关纪录,及就怀疑「跳工」的个案主动联络前雇主及外佣了解双方提早终止合约的原因等具体措施。入境处会继续加强审理工作,并适时检讨措施的成效。

  就外佣于合约终止后返回原居地的安排,劳工处亦一直鼓励雇主为外佣购买机票,而非提供等同机票价值的现金,以减少外佣或职业介绍所在收取雇主给予外佣返回原居地的旅费后,却没有返回/安排外佣返回原居地的情况。

  入境处与劳工处会继续就外佣相关事宜保持密切联系,并在接获有关怀疑外佣「跳工」的投诉或举报后作适当跟进及调查。

  此外,劳工处一直为外佣及其雇主举办多项教育及宣传活动,例如为外佣及雇主举办简介会、编制宣传刊物及制作宣传短片等,加深他们对各自雇佣权益、责任和求助渠道的认识,包括提醒外佣不得滥用提早终止合约的安排。今年九月,劳工处发布了《聘用外籍家庭佣工手册》,供雇主了解其雇佣权益及责任,包括有关雇佣双方终止合约的安排和处理方法。

  如雇佣双方就《雇佣条例》或雇佣合约的权益有所争议而无法自行解决,可向劳工处寻求协助。劳工处会提供免费谘询和调停服务。

(五)职业介绍所向外佣及/或雇主提供就业介绍服务,并不违反相关法例,但职业介绍所就每宗就业介绍而向外佣收取的佣金不得多于外佣成功获安排就业后第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十。

  根据劳工处按《雇佣条例》第62A条颁布的《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守则》),职业介绍所必须尽其责任查核求职者和雇主双方提供的资料,以及确保向雇主或求职者所提供的资料是与职业介绍所所知的事实相符。《守则》亦要求职业介绍所须与雇主订立书面服务协议,清楚列明服务涵盖范围、分项收费、外佣到任日期、更换外佣安排及退款安排等。使用职业介绍所服务的雇主应在付款前与职业介绍所议定并厘清服务详情,而议定的条款应载于经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内。雇主与职业介绍所订立书面服务协议时,可就如外佣来港后短期内便辞职等事宜作出协议,例如是否能获退款安排及另选外佣是否需要另付服务费用等。

  如职业介绍所未能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雇主可根据服务协议作出民事追讨,以保障雇主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如职业介绍所违反《守则》要求,包括未有与雇主订立服务协议,可能会被劳工处处长撤销或不获续发牌照。

  劳工处及入境处没有备存提问涉及的数字。
 
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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