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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消防安全(工业建筑物)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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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消防安全(工业建筑物)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消防安全(工业建筑物)条例草案》。

  这条《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把旧式工业大厦的消防安全,提升至现今的标准,为这些大厦的占用人及访客提供更佳保障。

  现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措施,一般符合兴建时的标准。不过,旧式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标准,与现今的标准有一定的距离。

  举例来说,自动花洒系统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消防装置,可以于消防人员到场前阻止火势蔓延或灭火。但一九七三年前落成的工厦,只有部分安装了该等系统。至于一九七三年三月之后落成的工厦及货仓,只有楼高超过两层的,才须安装自动花洒系统。消防处于一九八七年再修订有关守则,将安装自动花洒系统的规定扩展至所有工厦,并纳入与现行标准十分相近的现代标准。

  近年几宗旧式工厦的火灾,使公众更关注到旧式工厦,尤其是没有自动花洒系统的工厦的火警风险。因此,透过立法去提升这些旧式工厦的消防安全,实属必要。

  《条例草案》的目标楼宇,是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整幢或部分兴建作工厂、工业经营、货仓、仓库、大量物品储存处或相类工业处所的建筑物,或在该日或之前,首次向屋宇署署长提交建筑图则作审批以兴建上述用途的工厦。

  《条例草案》会指定消防处处长和屋宇署署长为执行当局,并赋权消防处和屋宇署人员,在巡查目标工厦之后,向工厦的拥有人或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

  消防安全指示会要求他们把有关建筑物的消防装置或消防安全建造,提升至规定的标准。拥有人或占有人需要在指定时间内遵从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安装自动花洒系统、提供足够的方向及出口指示牌、辅助电力供应、消防栓及喉辘系统、足够的逃生途径,以及耐火结构等。

  如果工厦的拥有人或占用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消防安全指示,执行当局可向裁判法院申请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拥有人或占用人遵从有关指示的规定。

  当工厦拥有人或占用人完成消防安全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所要求的提升工程,而执行当局信纳有关规定已妥为遵从,执行当局便会向有关拥有人或占用人发出符合安全证明书。

  假如拥有人或占用人没有遵从消防安全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而占用有关建筑物会有重大的火警风险的话,执行当局可以向区域法院申请禁止令,禁止占用有关工厦或其他任何部分。

  为了方便市民知道本《条例草案》下的消防安全指示、符合消防安全令和禁止令的资料,例如遵从情况、发出日期等,《条例草案》会赋权消防处和屋宇署,利用部门网站等平台发布资料,藉以令市民,尤其是工厦单位的准买家,更加清楚知悉工厦任何未履行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方便工厦或工厦单位的准买家得知相关物业是否有法庭的命令,《条例草案》亦会赋权执行当局,安排「注契」,亦即是在相关物业的土地登记册上,就符合消防安全令及禁止令进行注册。

  另外,《条例草案》亦会对《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和《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有关披露资料罪行的例外情况的条文作出修订,令这些条文与《条例草案》的相关条文一致。《条例草案》并无就上述两条条例的其他方面作出修订。

  我们于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简介立法建议并且得到支持。我们亦于今年八月至十月进行了公众谘询,收到19份意见书,大致上都支持这项立法建议。

  我希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让《条例草案》早日通过。《条例草案》获通过之后,消防处会联同屋宇署尽快展开巡查工作,首先会处理约400幢于一九七三年三月或之前兴建或提交建筑图则的工厦,这些工厦大多数都没有装设自动花洒系统。

  主席,香港人烟稠密,大厦林立,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至为重要。这条《条例草案》如获通过,将大大有助于提升旧式工厦的消防安全,令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得到更好的保障,让香港成为更安全的城市。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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