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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盗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借贷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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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郑松泰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求助,表示被收数公司以各种手法(包括恐吓信、频密致电、短讯,以及张贴在住所门外的恐吓字条)滋扰,试图迫使他们代他人还款。他们怀疑其个人资料早前被盗用,以致他们在不知情下被当作贷款担保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本年一月至今,警方接获多少宗被收数公司滋扰的举报;及

(二)会否检讨《放债人条例》(第163章)的条文和执行情况,以期杜绝盗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借贷用途的行为?

答覆:

主席:

  根据《放债人条例》(第163章),所有持牌放债人均须按照其牌照上、由牌照法庭所施加的条件经营放债人业务。放债人牌照上的其中一项牌照条件禁止放债人及其收债人士向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追讨债项,或在试图寻找债务人时骚扰任何人,以及禁止放债人及其收债人士采取不合法或不当的收数手法。

  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起,为加强私隐保障,牌照法庭就所有放债人牌照施加了额外牌照条件,要求放债人在向另一人士收集或收取个人资料时,须采取适当步骤,确保不会成为任何不合法地披露或使用个人资料的事情的参与者。

  如持牌放债人违反任何牌照条件,即属犯罪。牌照法庭亦可将其牌照撤销,或拒绝其续牌申请。市民如有怀疑其个人资料遭人盗用作贷款谘询人用途或放债人涉嫌违反牌照条件,亦可向警方举报。警方会根据个案情况作调查及跟进。

  就郑松泰议员的提问,我们现回覆如下:

(一)警方在二零一八年首十个月共接获1 293宗与收债活动有关的刑事罪行举报,较去年同期下跌244宗,涉及的案件主要是刑事毁坏。非刑事滋扰行为,如电话滋扰、登门滋扰等方面,二零一八年首十个月的举报数字为6 650宗,较去年同期下跌1 298宗。

(二)政府十分重视保障市民的个人资料,亦留意到早前有市民报称被人盗用其个人资料,在不知情下成为他人贷款谘询人,并且被收数公司以各种手法滋扰。为解决有关问题,牌照法庭已在二零一八年十月起,在放债人牌照施加额外牌照条件。如拟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有提供谘询人,放债人必须在订立贷款协议前,要求拟借款人提供谘询人所签署,确认其接受担任该贷款申请的谘询人的同意书。
 
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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