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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8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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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8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8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税务条例》,以便向在香港营办的合资格基金提供利得税豁免。
 
  根据《税务条例》,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中,现时只有离岸基金及在岸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享有利得税豁免,其他在岸基金不能一样享有利得税豁免。在基金投资层面方面,《税务条例》目前订明以私人形式发售的离岸基金,如欲享有税项豁免,它们可投资于在海外成立的私人公司,但不可投资于本地私人公司。上述不同的税务待遇,或会窒碍基金来港注册及在港管理,不利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业的进一步发展。
 
  与此同时,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有关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的最新标准,欧洲联盟理事会(欧盟)指出香港适用于离岸基金的税务安排存在分隔措施,具损害性。为释除欧盟的疑虑,并为所有在香港营办的基金缔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以提升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业的竞争力,我们建议引入《条例草案》,在《税务条例》中加入独立成章的修订条文,让所有在香港营办的基金,只要符合若干条件,不论其结构、是否离岸或在岸、规模或目的,均可享有同样的利得税豁免。须符合的条件包括:
 
(一)相关实体须要符合「基金」的定义;
 
(二)基金的交易须由获证监会发牌的法团在香港安排或进行,或基金属「符合资格的基金」。「符合资格的基金」须有最少五名投资者,并须符合关于资本认缴总额及发放净收益的相关要求;以及
 
(三)基金投资于指明资产的利润可获利得税豁免,这些包括基金通常会投资的证券及其他类别的金融产品。此外,基金投资于本地和海外私人公司,均可享有利得税豁免。
 
  我们建议基金可享税项豁免的利润,不会因其他须缴税的非合资格交易而受到影响。我们亦建议,如基金透过成立特定目的实体持有和管理其于私人公司所作的投资,特定目的实体层面的税项豁免,将按基金持有该实体的股份或权益百分率而定。
 
  为减低避税风险,我们会引入防止滥用的措施,包括对基金于私人公司的投资在不动产、持有期及短期资产作出一些规限或要求。此外,现时《税务条例》中有关居港者的防止迂回避税条文亦会继续保留。
 
  主席,我们认为《条例草案》将有助加强香港在制造和管理基金方面的竞争优势,亦可带动其他相关专业服务的需求,促进香港整体金融服务业进一步发展。此外,由于窒碍基金投资于本地私人公司的税务安排亦已经移除,本地初创企业亦应会因为有机会成为基金投资对象而受惠。
 
  至于利得税豁免对政府的财政影响,由于在岸基金在现行税务安排下未能享有利得税豁免,因此现时大多数在香港营办的基金,属能获得税项豁免的离岸基金。与现行安排相比,建议应不会令税收大幅减少。
 
  《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已考虑早前业界谘询时所收集的意见,并已在促进市场发展和防止滥用税项豁免之间取得平衡。我期望议员会支持《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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