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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的士乘客携带行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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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卓廷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D)(《规例》)第47(3)条订明,的士乘客可在乘客车厢内免费携带轻便而车厢可容纳的私人手提行李,即轻便的衣箱、帽盒、公文袋及类似物件(车厢行李)。另一方面,运输署编印的《的士则例简介》(《简介》)说明:「一般来说,摆放在乘客车厢内的轻便个人手提行李,如果每件的长、阔、高总和不超过140厘米,可获免费运载」。该署的网站亦说明,的士司机可就每件长、阔、高总和超过140厘米的车厢行李收取附加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每年(i)当局收到有关的士司机就车厢行李滥收附加费的投诉宗数,以及(ii)该等个案当中,警方采取跟进行动及对有关司机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

(二) 《简介》及运输署网站就可免收附加费的车厢行李所订尺寸上限的法律依据为何;及

(三) 有否研究,就车厢行李附加费而言,《简介》及运输署网站的说明,与《规例》第47(3)条的规定是否一致;如有研究而结果为否,有否评估这情况有否导致的士司机和乘客无所适从及容易发生争执,以及有何解决方法;如没有研究,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林卓廷议员问题的各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 过去三年,政府及交通投诉组接获有关的士行李费的投诉个案数目及其跟进情况分列如下:
 
年份 有关的士行李费的投诉个案数目 转介警方跟进的投诉个案数目
二○一六 247 70
二○一七 262 44
二○一八
(一月至十月)
241 55
 
  至于警方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由于警方需时整理相关资料,有关数字将于稍后提供。

(二)及(三)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规例》)(第374D章)第41条,的士不得运载个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货物。《规例》第47(2)条亦订明,的士之登记车主或司机所收取之的士租用费,不得超过附表五指明的适当收费率(即包括就每件行李收取港币六元的附加费)。此外,《规例》第47(3)及47(4)条订明,如乘客携带的行李属轻便而乘客车厢可容纳的私人手提行李(即轻便的衣箱、帽盒、公文袋及类似物件);或如乘客为伤残人士,而他需携带轮椅及拐杖,乘客则无须就该等物品缴付行李附加费。

  由于现行法例未有就《规例》第47(3)及47(4)条下提及「轻便而车厢可容纳的私人手提行李」的尺寸作出定义,因应的士业界和乘客的意见,并为了方便的士日常运作(包括避免乘客摆放大型行李在乘客车厢内,从而减低阻挡司机视线、影响行车安全或损坏车厢设备的可能性等),运输署就此提供参考指引,说明可摆放在乘客车厢内而无须收费的轻便手提行李的长、阔、高总和不应超过140厘米。换言之,的士司机可就摆放在乘客车厢内而长、阔、高总和超过140厘米的行李,以及摆放在车尾行李厢内而不论大小的行李,收取行李附加费,每件港币六元。

  有关参考指引与现行《规例》并没有冲突,并载列于运输署编撰的《的士则例简介》(《简介》)以及运输署网页之的士收费表部分。然而,运输署会继续留意业界及公众的意见,以检视《规例》条文与参考指引,以及载列于《简介》和运输署网页等的相关内容,是否能够清晰反映实际操作情况。
 
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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