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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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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华峰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在二○○三年推出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入境计划),并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暂停该计划。然而,(i)‍于该日已提交或(ii)该日前六个月内作出有关投资并在其后六个月内提交的申请则不受影响。入境计划的规则订明,即使申请人/投资者的任何类别获许投资资产的市值降至低于入境计划的投资门槛(即1,000万元),申请人/投资者也无须再投入资金以填补差额。然而,最近有入境计划下的投资者投诉,表示在债券投资失利以致其投资市值低于门槛后,遭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要求再投入资金填补差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一五‍‍年至今,每年(i)年底的尚待处理、(ii)年内被拒及(iii)年内获批的入境计划申请宗数分别为何,以及(iv)‍年内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已符合资格并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数、(v)年内投资者因其投资市值低于门槛而被取消逗留资格的人数、(vi)年内投资者因其投资市值低于门槛而被要求再投入资金填补差额的人数,以及(vii)‍年内投资者因其他原因而被取消逗留资格的人数为何(按下表列出);
 
(i) (ii) (iii) (iv) (v) (vi) (vii)
二○一五‍‍              
二○一六              
二○一七              
二○一八(截至十一月三十日)              
总数:            
 
(二)入境处有否按不同类别的投资资产,差别对待投资市值低于门槛的投资者;如有,详情及理据为何;及
 
(三)为何入境处要求一些投资市值低于门槛的投资者再投入资金填补差额;当局会否重新审视该等个案并检讨有关做法?

答覆:
            
主席:
 
  就张议员的问题,现答覆如下:
 
(一)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从二○一五年至二○一八年(截至十一月底)处理「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计划)的统计数目如下:
 
年份 (i)
截至该年年底尚待处理的申请数目
(ii)
于该年被拒绝的申请数目
(iii)
于该年获正式批准的申请数目
(iv)
于该年透过计划成功取得香港居留权的数目(注二)
(v)
于该年内投资者因其投资市值低于门槛而被取消逗留资格的人数
(vi)
于该年内投资者因其投资市值低于门槛而被要求再投入资金填补差额的人数
(vii)
于该年被拒绝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数目
二○一五‍‍ 11 429 2 2 739 404 不适用(注三) 0
二○一六 7 428 6 2 667 728 4
二○一七 3 375 4 2 640 1 101 4
二○一八
(截至十一月)
839(注一) 0 1 507 1 463 24
注一:有待投资者进一步提交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注二:入境处没有备存透过计划取得香港居留权的受养人的数目
注三:由于即使申请人的任何类别获许投资资产的市值降至低于规定下限,或甚至完全亏损,申请人也无须就任何类别的获许投资资产再投入资金以填补差额,因此没有(v)及(vi)的分项数字。
(以上数目不包括受养人的申请)

(二)及(三)凡跟据计划申请进入香港及在香港延长逗留期限的投资者,均受「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计划规则」)所规限,当中包括投资资产必须为「计划规则」所列明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以及维持投资组合的规定等。投资者向入境处证明已完成获许投资资产的投资后,会获准在香港逗留两年,条件是他必须在整个期间内持续符合本计划的规定。按相同条件和准则,投资者可获准再延长逗留期限,每次为期两年。如有关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以下,甚至完全亏损,他不须为了符合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格而补回差额。因此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主要是看申请人有否按「计划规则」而投资,而不是看其按「计划」投资后的资产市值。

  为确保投资者获准在香港逗留期间按计划投资也没有减少投资额,入境处会按照「计划规则」内订立的投资管理及转换投资项目的规定,详细审视投资者有否违反投资承诺。如投资者所投资的项目不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之列,入境处会要求投资者提供资料以证明他/她已将指定的投资额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项目上。入境处在处理每一宗申请时均会按照「计划规则」内「投资项目价值变更」的列明情况审理申请,亦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在特殊情况时,入境处会谘询相关专业意见以助判断情况。
 
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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