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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会就改革公开资料制度谘询公众意见(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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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法律改革委员会发出: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辖下的公开资料小组委员会现正就公众索取政府所持资料的现行制度是否需要改革,以及如认为需要的话,则采用何种改革方案为佳,邀请公众提出意见。

  公开资料小组委员会主席高浩文资深大律师于今日(十二月六日)举行的记者会上发表谘询文件,并表示小组委员会的初步看法是,虽然现行的《公开资料守则》(《守则》)有效及符合成本效益,但亦应该通过立法实施具有法定地位的公开资料制度。

  现时,公开政府所持资料乃按照《守则》所载的行政安排进行,而《守则》由一九九五年起开始运作。

  为了决定建议中公开资料机制的主要特点,小组委员会研究过有关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作业方法,发现公众获取更多公共机构资料的需要,应该与其他种类的权利取得平衡,该等权利包括私隐权、资料保障权及第三者权利。

  高浩文说:「建议中的法定机制会把获豁免资料分为絶对豁免和有限制豁免,跟大多数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做法一样。」

  公开资料小组委员会初步建议把以下各类资料列作絶对豁免:
 
  • 申请人可以其他方式索取的资料
  • 法庭档案
  • 立法会特权
  • 在保密情况下提供的资料
  • 禁止披露
  • 防务及保安
  • 政府间事务
  • 国籍、出入境及领事事宜
  • 执法、法律及相关程序
  • 法律专业保密权
  • 行政会议的议事程序
  • 个人私隐

  至于有限制豁免方面,公共机构须权衡作出及不作出披露的公众利益。小组委员会初步建议把以下各类资料列作有限制豁免:
 
  • 对环境的损害
  • 经济的管理
  • 公共服务的管理和执行,以及审计职能
  • 内部讨论及意见
  • 公务人员的聘任及公职人员的委任
  • 不当地获得利益或好处
  • 研究、统计和分析
  • 商务
  • 过早要求索取资料
  • 颁授勋衔
  • 健康及安全

  此外,小组委员会初步建议拟议的制度应设有若干覆核及上诉阶段。第一阶段是内部覆核相关决定,而最好由另一名人员或较高职级的人员进行。第二阶段是由申诉专员公署覆核相关决定。申请人如不满申诉专员的决定,可在第三阶段向法院提出上诉。

  建议中包括一项拟议的更改或删除档案以阻止披露罪行。高浩文说:「在有人向公共机构提出索取资料要求后,更改、删除、销毁或隐藏档案,意图阻止披露档案或资料,应订为罪行。然而,在公共机构未有履行其责任的情况,并不赋予任何人循民事法律程序提起诉讼的权利。」

  高浩文表示,谘询文件中的初步看法旨在促进讨论,不一定代表小组委员会的最终结论。小组委员会欢迎各界对谘询文件中所讨论的任何议题提出意见、评论及建议。

  所有意见请于二○一九年三月五日或之前以邮递(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东座4楼)、传真(3918 4096)或电邮(hklrc@hkreform.gov.hk)送达法改会公开资料小组委员会秘书。

  公众人士可于法改会的网站阅览谘询文件内容及摘要,网址是www.hkreform.gov.hk,亦可按上述地址往法改会秘书处索取文本。
 
2018年12月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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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辖下的公开资料小组委员会主席高浩文资深大律师(中);小组委员会委员毛乐礼资深大律师(右二)和乔柏仁(左二);法改会秘书长黄庆康(左一)和小组委员会秘书云嘉琪(右一)今日(十二月六日)出席记者会,发表《公开资料》 谘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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