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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立法保护揭弊者」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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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立法保护揭弊者」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我会就刚才议员所言及有关人身安全的部分作出回应。
 
  警方和廉政公署按香港法例第564章《证人保护条例》设立「保护证人计划」,负责被纳入计划内的证人的人身安全和福祉,为他们提供适当的保护及协助。《证人保护条例》自订立以来运作有效,为人身安全受威胁的证人包括揭弊者,提供全面、有力、具法律基础的保障。
 
  「保护证人计划」所提供的保障并不是好像刚才议员在动议发言时所提及,只限于指证恐怖活动、毒品、或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以下的罪行,甚或某一些特定罪行的证人。根据条例的第3条,「保护证人计划」是为了担任证人以致人身安全或福祉受到威胁的证人提供保护或者其他协助。条例的第2条订明证人的定义,当中并没有限制证人所作供或者向公职人员作出陈述或者提供其他协助等等所指证的是什么种类的罪行。它只需要在香港法律之下是一项罪行,不论它的性质,当证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都受到「保护证人计划」的保障。
 
  警务处或廉政公署决定是否将某证人纳入「保护证人计划」时,须全面评估一系列的因素。除了证人所面对的可见危险的性质外,有关当局还须考虑所见危险的风险程度,以及有否其他可行的保护该证人的方法等。有关当局会根据每宗个案的实际情况,作出专业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证人提供最适切的协助。
 
  有关当局会采取必要与适当的行动,保障证人的安全及福祉。《证人保护条例》为证人提供的保障是周详的。除了保障证人日常人身安全外,也特别就证人出庭作供提供保护。根据《证人保护条例》第19条,凡证人在法律程序中作供,法官或裁判官可应控方的申请,授权警务人员或廉政公署人员要求所有进入法庭内的公众人士表露身分至令该人员信纳;以及在该人员要求下接受搜查,以确保该等公众人士并无携带会对证人的安全或福祉构成威胁的物品进入法庭。
 
  主席,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性命是非常严重的罪行。特区政府不会容许任何暴力的行为。不论是透过「保护证人计划」,警方均有责任保障所有市民的安全。如果有迹象或消息显示,任何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警方会评估有关威胁,并且采取与威胁程度相称的措施。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证人,警方会因应证人的意愿及实际情况,制订可行的安排,包括针对寓所和办公地点,出席活动等,提供安全建议及措施等。
 
  现行的刑事法例已就各种伤害他人身体和性命的罪行提供完善的法律框架,而《证人保护条例》亦已为因为提供任何罪行资料需要作人身安全保护的证人提供全面和专业的保障。主席,现行的法例已经就证人,包括揭弊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了充足的保障,所以我反对议案内提供人身安全保障的动议及修正。我恳请各位议员否决这项议案。
 
  谨此陈辞。
 
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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