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立法保护揭弊者」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立法保护揭弊者」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谭文豪议员的原议案促请政府立法保护揭弊者,而其中一个立法范畴是提供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揭弊者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或自由免受威胁。

  伤害他人身体是严重的罪行。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普通袭击、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伤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以及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伤害他人等,均属于刑事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的刑罚是监禁一年甚至终身监禁。此外,涉及凶杀的罪行,包括意图谋杀而伤害他人、误杀、串谋或唆使他人谋杀,以及谋杀,可判处终身监禁。
 
  特区政府致力保障市民的安全,不論该市民是因为揭弊还是其他原因而人身安全遭受到威胁。任何人如果遭到滋扰或刑事恐吓等罪行而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应该第一时间向警方作出举报。警方会根据情况作出调查和适当跟进,并且会以有关人士的安全为首要考虑。视乎情况及证据,警方会采取适当行动及措施,包括拘捕或起诉涉案人士。
 
  谭议员的原议案提到若非揭弊者揭露组织内危害公衆利益的行为,公衆或传媒往往难以查证有关事件。在刑事调查中,揭弊者是执法机关重要的证人,为执法机关提供重要的线索,甚至是破案的关键。由于揭弊者作为证人,为刑事调查和检控程序提供重要的证据,政府会采取一切可行及必要措施,为证人提供保护。
 
  刚才谭文豪议员的动议发言,有关保护证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的情况,错误了解现有的有关法律。刚才他说保护人身安全受威胁的证人只限于毒品、恐怖主义或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之下的罪行,这个理解是错误的。现时的法律保障提供任何罪行资料予公职人员而受人身安全威胁的证人,因此这个保障不限于某一条例之下的罪行。

  《证人保护条例》(第564章)中的第3条说明,政府当局设立保护证人计划,并在此计画下因担任证人以致人身安全或福祉受到威胁的证人安排,或提供保护及其他协助。这是《证人保护条例》的第3条。而什么是「证人」,在相关法例的第2条也清楚说明,「证人」是指已就某项罪行向公职人员作出陈述或提供其他协助的人;「某项罪行」就是只要它是一项罪行。另外,「证人」亦都是指基于任何其他理由而可要求在「保护证人计划」下接受保护或其他协助的人,或因为刚才所说的人有关系或联系而可要求在「保护证人计划」之下接受保护或其他协助的人。
 
  现时的《证人保护条例》(第564章)为执法机关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提供法律依据。根据《证人保护条例》,警方和廉政公署设有「保护证人计划」,为因担任证人以致人身安全或福祉受到威胁的证人安排或提供保护以及协助。「保护证人计划」有助鼓励证人挺身作证,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并且免却证人遭受报复的忧虑。
 
  《证人保护条例》现时已提供了完善的法律框架,为刑事案件的证人提供有效的保障。因此,涉及揭弊者或其家属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已经有充分的法律条文予以充足的保障。我会在聆听各位议员发表意见之后,再作回应。
 
  多谢主席。
 
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49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