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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副局长就「立法保护揭弊者」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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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副局长徐英伟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立法保护揭弊者」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我再次感谢谭文豪议员提出今日这个议案和三位议员,包括毛孟静议员、梁继昌议员和陈克勤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以及多位议员的发言。
 
  目前,《雇佣条例》基于雇员的某些情况或行为,限制雇主作出解雇。雇主如在这些情况或行为下解雇有关的雇员,属违反法例。这些受特定保障的情况包括雇员怀孕、正在放取有薪病假,和因工受伤但工伤个案未完结。除这三项以外,雇主亦不可因雇员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解雇雇员,即参与职工会或职工会活动;或因雇员于指定的劳工法例执行时,在有关的法律程序同意作供,或就有关事宜向公职人员提供资料,现时的劳工法例已为雇员提供充份的雇佣保障。
 
  所有《雇佣条例》适用的雇员,都可根据其雇佣情况,享有条例下的相关保障,例如获依时支付工资、享有休息日、享有法定假日和有薪年假及其薪酬、禁止非法扣薪、停工的限制、在特殊情况下即时终止雇佣合约、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及追讨「不合理解雇」、「不合理更改雇佣合约条款」及「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补偿的权利等。
 
  如雇主未有根据《雇佣条例》或雇佣合约给予雇员应有的权益,雇员可以向雇主提出民事申索。同时,雇主亦有机会因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而遭受刑事检控。此外,雇员如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有权申索雇佣保障的补偿,包括要求判给强制复职;或终止雇佣金及最高金额为15万元的补偿金。
 
  揭弊行为不一定与劳工法例下为雇员所提供的种种保障有关。在揭弊者所揭之「弊」,亦未必一定与其雇主有直接关系。在这情况下,褫夺雇主在其雇佣合约下可合法合理行使之权利,并不恰当。
 
  任何针对雇主,为雇员提供雇佣保障的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机制,以厘清事实并能作出举证。如揭弊行为是未经查证或具争议性的,一方面将令雇主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亦会令一些人以揭弊或公众利益为名滥用保障机制,从中获取个人利益,或达到个人目的。
 
  从刚才的辩论,未能看到一个清晰无争拗的揭弊行为的定义。目前社会上亦没有任何机制,可判断所披露的资料是否属实或与公众利益有关。因此必须先为揭弊行为订立清晰的定义,继而制定有效的机制审视该行为是否属符合资格的揭弊行为。假如没有以上的条件,而动辄禁止雇主向任何声称曾揭弊的雇员行使《雇佣条例》或雇佣合约的权利,将引致一些人士可藉词揭弊捏造事实而免受制裁,既失去保障原意,破坏劳资关系,亦伤害了工作场所中同事与同事之间的合作和信任。相信这个不是大家所乐见的。
 
  如雇员认为遭雇主剥削其根据《雇佣条例》或雇佣合约下的权益,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寻求协助及提出申索。如雇主涉嫌违反《雇佣条例》,劳工处会进行调查及在有充足证据下检控违例雇主。
 
  至于议员所建议揭弊者所需的保护措施,牵涉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跨越不同的政策范畴,影响深远,必须通盘考虑。《雇佣条例》亦并非针对保护揭弊者而设的合适法例,就雇员在雇佣的范畴下向执法人员提供资料,甚或至在法律程序中提供证供,现时的劳工法例已提供足够保障。所以,我恳请议员否决有关议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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