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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司法程序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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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一句众所周知的法律格言是:「迟来的公义,等同否定公义」。关于某些司法程序所需时间,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就高等法院于过去三年每年完成处理的民事案而言,(i)个案宗数、(ii)作出判决日与颁布判决书日相隔的时间(拟备判决书时间)的中位数,以及(iii)按拟备判决书时间(即超过六个月、超过12个月、超过18个月、超过两年,以及超过三年)划分的个案宗数及其占总数的百分比分别为何;
 
(二)就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于过去三年每年完成处理的民事案上诉许可申请而言,(i)个案宗数、(ii)入禀日与批出结果日相隔的时间(处理上诉许可时间)的中位数,以及(iii)按处理上诉许可时间(即超过六个月、超过12个月、超过18个月、超过两年,以及超过三年)划分的个案宗数及其占总数的百分比分别为何;
 
(三)就家事法庭于过去三年每年颁布判决书的案件而言,(i)个案宗数、(ii)拟备判决书时间的中位数,以及(iii)按拟备判决书时间(即超过六个月、超过12个月、超过18个月、超过两年及超过三年)划分的个案宗数及其占总数的百分比分别为何;及
 
(四)会否检讨上述三项提及的司法程序所需时间是否理想,并研究有何措施(例如向司法机构增拨资源,以及减少法官处理案件以外的其他工作),令法官有更多时间专心拟备判决书及处理上述程序,避免对与讼人造成不公义的情况?
 
答覆:
 
主席:
 
  政府已就涂谨申议员提出的问题谘询司法机构。根据司法机构提供的资料,政府现答覆如下:
 
(一)就高等法院于过去三年每年完成处理的民事案件数目,可见于下表中:
 
法院级别 案件类别 每年完成处理的案件数目
二○一五 二○一六 二○一七
高等法院
上诉法庭
民事上诉 277 273 224
高等法院
原讼法庭
民事管辖 16 870 16 413 14 832
源自审裁处案件的上诉及杂项上诉 105 84 83
 
  有关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民事案件由聆讯完成至颁布判决书所需的时间,司法机构只备存平均所需时间的统计数字。这些平均数字是实时的资料,可能会因为制备报告日期及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动。就由二○一五至二○一七年期间完成聆讯的案件而言,最新于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制备的相关数字(注一)如下:
 
法院级别 案件类别 于下述年份完成聆讯的
案件平均所需时间(天)(注二)
二○一五 二○一六 二○一七
高等法院
上诉法庭
民事上诉 49 27 26
高等法院
原讼法庭
民事审讯/
实质聆讯
99 76 48
源自审裁处案件的上诉及杂项上诉 51 36 60
 
(二)(1)在二○一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民事案件的上诉许可申请与其他杂项案件一并涵括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民事杂项程序案件类别当中。在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间,该类别分别有2 478宗、2 577宗及2 205宗案件已完成处理。司法机构并没有另外备存经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完成处理的上诉许可申请的统计数字。
 
(2)由二○一七年七月一日开始,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民事案件的上诉许可申请案件与其他杂项案件一并涵括在新增的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杂项上诉案件内。在二○一七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共有39宗案件在新增的案件类别下已经完成处理。司法机构并没有另外备存经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处理的上诉许可申请的统计数字。
 
(三)由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的三年期间,家事法庭所颁布及上载至司法机构网站的判案书的数目分别为172、170及162。司法机构没有备存有关家事法庭案件由聆讯完成至颁布判案书所需时间的统计数字。
 
(四)(1)原则上,法官应在押后宣判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颁下判决书,这点至为重要。虽然司法机构并无就颁布判决书订定任何目标时间,但一直有密切监察有关情况,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处理相关事宜,包括在可行的范围内进一步增调司法资源。在二○一六年一月,作为加强措施,前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更向高等法院法官提出要求,若法官认为颁布判决书前所需押后的时间较一般为长,便须给予有关诉讼各方预计颁布该判决书的日期。署理首席区域法院法官亦一直密切监察有关家事法庭在押后宣判后颁布判决书的情况,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处理相关事宜。
 
(2)司法机构注意到,鉴于法官的工作量繁重及人手紧绌(尤其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有些案件或许需押后较一般为长的时间才颁布判决书。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完全知悉有关情况,并予以密切监察及致力作出改善,例如在有需要时给予法官更多时间处理押后颁布的判决书,但同时顾及维持案件聆讯所需的合理排期时间以及其他事宜。
 
(3)此外,司法机构已提出聘任具法律专业资格人士为高等法院司法助理,以加强对高等法院法官的法律及专业支援,以协助其履行司法职务。高等法院司法助理会就民事案件及法律研究工作向高等法院法官提供支援,亦会就刑事上诉案件提供协助。除此之外,司法机构亦成立司法学院,负责进行研究及向法官及司法人员提供相关培训,以助提升司法技能和知识。
 
(4)广泛而言,司法机构一直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以应对因人手紧绌而引起的问题。具体而言,司法机构一直进行各级法院的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招聘工作,而新一轮的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及区域法院法官招聘工作亦现正进行。同时,考虑到司法机构在招聘合适人才加入司法工作行列时所面对的困难,法官及司法人员服务条款及条件亦于二○一七年改善。法官及司法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的检讨工作已经完成,而落实修订各级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立法工作亦正在展开。
 
(5)另外,政府亦支持司法机构过往数年增拨司法资源的建议。在二○一八至二○一九年度,司法机构建议开设四个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职位,以加强高等法院聆案官办事处的司法人手编制。政府期望获得立法会支持有关的建议。
 
(6)最后,司法机构亦已指出,自二○一七年起入禀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的酷刑声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此外,又留意到入禀终审法院的同类案件现时亦见增多。司法机构现正密切监察有关情况,并考虑应如何处理激增的案件量而又不会严重影响其他民事案件的审理。对于相关情况,司法机构会评估是否需要增加司法人手和其他人员的资源;如有需要,司法机构会根据司法机构和政府之间既定的财政预算安排机制向政府当局作出有关的建议。
 
注一:最新的相关数字于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制备,司法机构需时制备新的报告。
 
注二:因本表所列数字是实时的资料,某一年度的数字通常会在下一年年底时(即当在该年度内完结的案件大多已颁布判决书后)趋于稳定。此情况尤见于在该年度最后一季完结的案件。
 
 
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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