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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长者护养院按每名住客计的最低人均楼面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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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全港有45间已注册的长者护养院。《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建议把长者护养院纳入《安老院条例》(第459章)及其规例规管。在本会于上月十五日审议《条例草案》的委员会阶段,政府动议修正案以删去一项条文。该条文旨在订明长者护养院按每名住客计的最低人均楼面面积(人均面积)为6.5平方米。该项修正案及经修正的《条例草案》其后获通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45间长者护养院每间的下述资料:(i)净作业楼面面积、(ii)宿位数目及(iii)人均面积;
 
(二)鉴于现时法例没有订明长者护养院的最低人均面积,政府有何措施确保长者护养院的人均面积不会低于6.5平方米;
 
(三)会否就长者护养院的最低人均面积及其他事宜向营运者发出实务守则;若会,有关工作的时间表为何;及
 
(四)过去十年每年(i)长者护养院及(ii)其内长者宿位的新增数目分别为何?
 
答覆:
 
主席:
 
(一)现时有45间长者护养院根据《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章)注册。在该些长者护养院当中,有部分护养院同时根据《安老院条例》(第459章)注册。上述45间长者护养院的名单,和它们根据第165章注册的床位数目载于附件A。
 
(二)及(三)政府会因应现行《私家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实务守则》的要求,在《私营医疗机构条例》有关护养院条文实施后,将有关护养院的规管标准适当地纳入现有的《安老院实务守则》。
 
(四)过去十年,每年根据第165章注册的长者护养院数目,以及其内根据第165章注册的床位数目载于附件B。
 
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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