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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今日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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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刊宪。《条例草案》修订《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527章)及《种族歧视条例》(第602章),以推展平等机会委员会歧视条例检讨意见书中复杂性和争议性较低的下列八项建议:

(一)在《性别歧视条例》中明文禁止基于喂哺母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将集乳纳入喂哺母乳的定义;

(二)在《种族歧视条例》,以「有联系者」的提述取代对「近亲」的提述;

(三)在《种族歧视条例》中提供保障,使人免因被当为某种族人士而遭直接及间接种族歧视和骚扰;

(四)扩阔《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的保障范围至在共同工作场所工作的人之间的性骚扰、残疾骚扰及种族骚扰;

(五)在《残疾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下为服务提供者提供保障,使他们免受顾客的残疾骚扰和种族骚扰;

(六)在《残疾歧视条例》和《种族歧视条例》保障在香港注册的飞机和船舶上的服务提供者免受顾客的残疾骚扰和种族骚扰,而顾客亦可免受服务提供者作出的骚扰,即使该等骚扰行为是在香港境外作出;

(七)在《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提供保障,使会社成员或已申请成为会社成员的人免受会社管理层的性骚扰和残疾骚扰;及

(八)修改《性别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和《种族歧视条例》,使答辩人能证明自己没有意图给予受害者不利的待遇便无需赔偿的规定不适用于《2018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生效当日或之后作出的违法间接歧视行为。

  发言人表示:「政府早前已谘询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及劳工顾问委员会,并分别获得委员支持优先推展复杂性和争议性较低的建议,以及原则上支持五项与雇佣有关的建议,以确保有关的法律修订建议切实可行。」  

  发言人补充说:「我们计划在十二月十二日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如《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将为有关人士(特别是妇女、少数族裔人士及雇员)提供更佳的法律保障。」
 
2018年11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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