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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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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委员会(法案委员会)主席张华峰议员和各位委员、法案委员会秘书处和法律顾问的努力,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在此,我亦感谢曾经向法案委员会表达宝贵意见的团体及人士。

  我们在今年四月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后,法案委员会共举行了两次会议,讨论《条例草案》的政策目的和条文。我们在考虑了审议《条例草案》过程中收到的意见及仔细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后,提交了一些修正案,以便厘清相关条文的涵义,或作出一些技术性修订。我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正案。

  关于政策目的,正如我动议二读辩论时表示,《条例草案》修订在二零一四年三月生效的新《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新《条例》)。新《条例》自实施以来,为在香港注册成立和营运的公司提供现代化的法律框架,并引入多项简化法定程序、减低公司遵规成本和照顾中小型企业(中小企)需要的措施。是次修例旨在反映新《条例》实施后的发展情况,厘清政策原意及删除不清晰和不一致之处;并且进一步放宽新《条例》中的一些要求,给予中小企遵规时更大弹性,让他们在香港营商更为方便。

  是次修例建议主要属技术性质的修订,概括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别:

(一)为反映新条例实施后的新发展而作出的修订

  第一类别建议的修订是为反映新《条例》实施后的新发展。这个类别可以分为两方面,第一是扩大现时简明财务报表的涵盖范围,让另外两类法团集团的控权公司也可受惠于拟备财务报表豁免措施;第二是因应香港会计准则的新发展而更新新《条例》中与会计相关的条文。

  就扩大现时简明财务报表的涵盖范围方面,为给予符合规模准则的中小企更大弹性,我们建议让另外两类法团集团的控权公司也可受惠于拟备财务报表豁免措施。该两类法团集团分别为:

(i)包含小型或合资格私人公司,也包含小型担保公司的法团集团(混合集团)的控权公司,但前提是控权公司和旗下所有附属公司都必须符合规模准则;以及

(ii)由小型私人公司、合资格私人公司,或小型担保公司组成的法团集团,或上文(i)段所述的混合集团,并拥有属非香港公司的附属公司的控权公司,但同样地控权公司和旗下所有附属公司,包括属非香港公司的附属公司,都必须符合规模准则。

  我们留意到法案委员会内有部分委员对有关豁免的规模准则表示关注,并提出可否考虑通胀及资本成本等因素,调整有关符合豁免要求的规模准则。我们想指出,是次《条例草案》旨在扩大财务报告豁免措施涵盖的范围,而不是修订规模准则。然而,我们会持续检讨新《条例》的实施情况,包括有关的规模准则。

  而刚才提到另一项属于反映新《条例》实施后的新发展而作出的修订,是因应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出新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报告准则》)所作出的修订。《报告准则》修订了有关「控权公司」及「母企业」的定义,因此我们提出相关的建议修订,以反映最新的会计准则,避免新《条例》与《报告准则》中对「母企业」和「附属企业」的定义出现不一致的地方。

(二)为厘清政策原意或删除不清晰或不一致之处的修订

  第二类别的修订,是为厘清政策原意或删除不清晰或不一致之处,以助合规。当中主要建议包括:第一,令非香港公司和本地公司在展示公司名称方面的规定一致;第二,划一财务报表相关罪行的罚则水平;以及第三,精简和厘清技术性的条文。

  首先,新《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已经详细规定本地公司须展示公司名称,例如公司必须把公司名称放置于让访客容易看见的位置,但没有就非香港公司作出相应详细规定。我们建议赋权财政司司长,就非香港公司须展示公司名称,和披露公司是否属有限公司及相关罪行订立规例,以使非香港公司和本地公司在关乎展示名称方面的规定一致。

  第二,现时《公司(修改财务报表及报告)规例》(第622章,附属法例F)就经修改财务报表及报告的一项相关罪行所订的罚则水平,是低于新条例就原财务报表相关罪行所订的罚则水平。有见及此,正如我在《条例草案》二读时提到,政府在二零一三年立法会审议有关附属法例时已承诺会检讨和删除相关罚则水平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我们现在建议修订有关条文,划一相关罪行经定罪后的罚则水平。

  第三,就精简和厘清条文以助合规方面,我们提出一系列的建议修订,尤其在财务汇报方面,我们建议修订一些技术性质的会计及汇报条文,包括让属全资附属公司的控权公司可选择拟备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放宽有关控权公司须在董事报告载列其附属企业的董事姓名的规定。这项修订是考虑到大型企业集团的合规负担,让控权公司可选择在其网站提供有关资料,或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有关名册以供其成员查阅。

  我们留意到法案委员会内有部分委员认为只在授权公司网站或注册办事处备存有关名册可能不利便公众查阅。我们想指出,公司注册处登记册已载列所有公司的资料,包括公司的董事的姓名,让公众能够查阅。因此,我们认为这项修订可在提高企业透明度、保障公司成员的利益及降低合规成本之间取得平衡。

  除了以上提及的建议修订,其他修订属文本修订和技术性质,大部分修订的目的,是要删除不清晰之处或确保新条例不同条文的用语一致。

  整体而言,《条例草案》精简了新《条例》的条文,放宽了当中一些要求,特别是给予中小企在遵规方面更大弹性,包括让更多中小企受惠于财务报表豁免措施、提供选项予控权公司、以及精简有关注册方面的重复规定。正如我们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承诺,公司注册处将会加强宣传工作,务求加深公司,特别是中小企,以及相关持份者对拟议修订的了解。宣传措施会包括派发宣传单张、设立热线解答查询、为持份者安排研讨会等。

  主席,《条例草案》中建议的法例修订将可使新《条例》进一步符合现行的会计准则和减低遵规成本,有助提升香港作为营商地的竞争力,以及巩固香港作为国际商业中心的地位。我们已就有关修例建议谘询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相关持份者,包括专业团体和商会等,以及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他们大致支持建议。

  主席,关于李慧琼议员刚才提到《条例草案》的生效日期,我们已经在文本中订明是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实施,这是考虑到公司注册处需要做一些准备功夫和宣传工作,为实施《条例草案》作准备。因此,我们没有空间将生效日期提前。

  我恳请议员支持及予以通过《条例草案》及各项稍后提出的修正案。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8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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