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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规管售卖隐形镜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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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法例,只有指明类别的注册医护专业人员才可配处、装配或按处方供应视光用具(包括隐形镜片),但法例并无限制非注册医护专业人员的人士售卖隐形镜片。早前有视光师组织派员进行试买行动后发现,部分店铺在没有(i)为顾客进行视力检查及(ii)要求顾客出示隐形镜片处方下,向顾客售卖隐形镜片,亦有并非注册视光师的店员为顾客进行视力检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当局有否向非注册医护专业人员的人士就其在实体店或网上配处及售卖矫视性隐形镜片提出检控;若有,个案的宗数及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五年,香港海关(i)主动及(ii)在接获投诉后,就隐形镜片怀疑不符合《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的规定进行调查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以及引用该条例对有关人士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
 
(三)鉴于政府于本年一月回答本人的质询时表示,草拟中旨在规管医疗仪器的法例,会涵盖非矫视性隐形镜片的产品安全及品质事宜,法例草拟工作的进展为何;及
 
(四)会否参考英国政府的做法,立法禁止非注册医护专业人员的人士售卖矫视性及非矫视性的隐形镜片;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李国麟议员提问的各部分,我回应如下:
 
(一)视光师管理委员会隶属辅助医疗业管理局,是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第5条成立的法定机构,负责视光师注册,以及专业操守与行为规管事宜。现时,视光师管理委员会按照《视光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第359F章)处理有关视光师的投诉事宜。
 
  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21条及《视光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第6条,只有于注册名册第I部分、第II部分及部分第IV部分的注册视光师,或根据《视光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附表4豁免受上述条例规限的人士,例如正执业的注册医生,才可配处、装配或按处方供应视光用具(包括矫视性隐形镜片)。任何人如未获注册或未获豁免注册而从事视光师专业,或雇用非注册人士或非获豁免注册人士从事视光师专业,均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市民若怀疑有人违反上述条例,可向警方举报。过去五年,辅助医疗业管理局以及视光师管理委员会未曾接获警方要求就非注册专业人员从事验配及供应矫视性隐形眼镜的个案提供专业意见。
 
(二)过去五年,香港海关(海关)按《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就六宗有关非矫视性隐形眼镜的投诉进行调查。经调查后由于并没有发现违规情况,因此海关未有引用该条例对有关人士提出检控。
 
(三)及(四)政府现正就规管医疗仪器草拟法例,涵盖医疗仪器「推出市面前的管制」及「推出市面后的管制」,确保医疗仪器符合有关安全、品质、性能和效能等规定后方可推出市面,以及对有问题或不安全的医疗仪器迅速施加管制措施。虽然非矫视性隐形眼镜(例如只作装饰用的隐形眼镜)并不属于医療仪器定义的范围,但由于这类隐形眼镜的使用方法,以及对人体带來的潜在风险与符合医療仪器定义的矫视性隐形眼镜相若,政府会考虑将非矫视性隐形眼镜纳入规管范围内。若按目前正在草拟的立法建议,隐形眼镜(矫视性及非矫视性)属中低或中高风险级别的一般医疗仪器,有关仪器及其授权代表均须在卫生署注册,而仪器的制造商(如产品在本地制造)、进口商及分销商亦须领有相关牌照,方可于本地市场供应有关仪器。有关医疗仪器的授权代表、持牌制造商、持牌进口商、持牌分销商或供应商亦须按卫生署要求呈报和调查有关仪器的医疗事故,以及执行符合卫生署要求的补救措施。政府计划在本立法年度提交《医疗仪器条例草案》予立法会审议。
 
  目前,《辅助医疗业条例》并无限制非注册医护专业人员售卖隐形眼镜。为加强有关正确使用隐形眼镜的公众教育,卫生署已制作有关使用隐形眼镜(包括装饰性的隐形眼镜)的资料单张,包括「隐形眼镜知多少」和「使用隐形眼镜药水小贴士」,以及「正确佩戴隐形眼镜」资讯短片,并在卫生署网页发布,而短片亦会定期在一些公众地点播放。资料单张及短片内容包括提醒市民在使用隐形眼镜时,必须严格遵从合资格注册视光师或眼科医生的指示,正确佩戴和护理镜片。此外,卫生署亦会于节日期间(例如万圣节、圣诞节及新年),透过电视及电台广播,向公众宣传「正确佩戴隐形眼镜」的信息。
 
2018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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