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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对电竞场地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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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创新及科技局局长杨伟雄的书面答覆:
 
问题:
 
  财政司司长在本年二月表示,政府会增拨资源支援电子竞技(电竞)产业发展。据悉,电竞业对训练空间和活动场地(统称电竞馆)的需求殷切。有电竞业人士指出,现时与电竞馆相关的法例包括《游戏机中心条例》(第435章)及《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他们认为,早于一九九三年制定的第435章的部分条文过时,而且用以规管电竞馆属过分严苛,不利于电竞产业发展。他们又指出,政府没有特别为电竞馆制订发牌制度,亦没有厘清电竞馆须否领有根据上述条例发出的牌照,窒碍电竞产业的发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分别接获、批准和拒绝了多少宗游戏机中心牌照的申请;
 
(二)会否参考规管互联网中心(俗称「网吧」)的经验,制订《电竞场地经营者守则》供经营者自愿遵守,然后逐步把电竞馆明文纳入第435章的规管范围;如会,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有关的政府部门会否就第435章的发牌事宜与电竞业界加强沟通并进行公众谘询,研究制订一套为电竞馆申请牌照的指引,以提升电竞馆的消防及结构安全水平,并减低其对邻近居民的影响;如会,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情况改变,当局会否全面检讨第435章及第172章,以及制定用以规管应用新兴科技(例如虚拟实境装置)的娱乐设施的条文(包括发牌条件)?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经谘询民政事务局后,现回覆如下:
 
(一)过去三年(二○一五至二○一七年),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共接获25宗游戏机中心牌照申请。当中,11宗由申请人撤回、九宗获批准、四宗被拒绝,另有一宗因申请人尚未完成所需改善工程而正在处理。
 
(二)及(三)电竞是一个相对较新的产业,其场地的营运模式和举办活动的形式林林总总,有别于以收费后提供电脑及相关设施供顾客使用互联网为主要服务的互联网中心。此外,电竞场地的营运和举办的比赛活动亦涉及不同的牌照,以确保参与电竞比赛和活动人士的安全。为了让营运者更清楚有关牌照的范围和规定(例如消防、结构安全、参与人数和卫生水平等要求),创新及科技局正联同民政事务局和相关部门,制订一套有关电竞场地的指引,协助营运者了解和申领所需牌照,并计划于二○一九年首季公布。在制定指引时,我们会谘询相关持份者。
 
(四)《游戏机中心条例》(第435章)旨在规管游戏机中心,以确保该等中心妥善经营藉此保障顾客,以及尽量减少该等中心对附近居民所造成的影响。《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订立的主要目的,是要保障公众人士在人流聚集的娱乐场所中的安全和秩序。营运设置娱乐设施的场所是否需要根据《游戏机中心条例》或《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申领有关牌照,需视乎多项因素而定,包括该设施的用途、有关活动的举办形式,以及场地的营运模式等。
 
  至于是否须为配合政府推动有关新兴科技及产业发展的政策而修改上述条例所订定有关公众安全和秩序的规定,创新及科技局会与民政事务局保持沟通,并适时作出跟进。
 
2018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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