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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规会同意合资格过渡性房屋属临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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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宣布,同意如经运输及房屋局辖下专责小组(专责小组)统筹、在位于市区及新市镇地区永久建筑物,包括在「商业」、「综合发展区」、「其他指定用途」注明「商贸」以及「住宅」地带内已整幢改装的工业大厦,作为期不超过五年的过渡性房屋,可视为属分区计划大纲图(大纲图)内经常准许的临时用途。

  城规会基于以下原因认同过渡性房屋属临时性质:(一)设立过渡性房屋的目的是提供临时居所,以纾缓轮候公屋家庭和其他居住环境恶劣人士的生活困难。过渡性房屋的需求将在有更多合适的永久性房屋供应下逐渐消失;(二)专责小组会负责监察按照房屋政策提供的过渡性房屋,并确保过渡性房屋不会成为永久用途;(三)五年或以下的固定租期可注明于由地政总署批出的特别豁免书;以及(四)有关申请延长此规划体制下的协定租期,将根据提交申请的时间作评估,在永久建筑物内过渡性房屋的每次租期不可超过五年。此临时用途仍须符合相关法例及规例。

  未经专责小组统筹的过渡性房屋,以及在永久建筑物的其他临时用途,除非城规会同意其临时性质,一律继续被视为永久用途。如欲拟议作临时用途,可根据相关大纲图的规定,透过规划申请制度向城规会作出申请。

  根据市区及新市镇地区大纲图的《注释》,任何土地或建筑物的临时用途(预料为期不超过五年)只要符合有关的法例、土地契约条款的规定,以及任何其他政府规定,便属经常准许的用途,无须符合其大纲图中有关地带指定的用途或其《注释》的规定(「五年规则」)。城规会于一九九○年同意,除非城规会接纳该用途的临时性质,「五年规则」不适用于永久建筑物的临时用途。

  为免产生疑问,根据乡郊地区大纲图《注释》的规定,在乡郊地区作为期三年或以下的过渡性房屋用途,必须取得城规会的许可,除非该用途在相关地带的《注释》内列明为准许的用途。
 
2018年11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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