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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探访在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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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署理保安局局长区志光的答覆:
   
问题:
   
  本人留意到,惩教署近年更改了对本会议员公务探访在囚人士的安排。过往,不论有否其他人(例如议员助理或在囚人士的法律顾问)陪同,议员均可在惩教人员不能听到谈话内容的情况下会见在囚人士;而现时,如议员探访在囚人士时有人陪同,则惩教人员会把会面室的房门打开甚至列席探访,并笔录谈话内容。在过去一年多,本人曾多次以书面向惩教署查询安排有变的原因,但该署均以须征询律政司意见为由,至今未作出正式回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公务探访期间惩教人员列席及笔录谈话内容的安排自何时起实施;有关纪录的用途和保存期为何,以及什么职级的人员负责检视纪录内容;
 
(二)惩教人员列席公务探访的理据及法律依据,以及他们须遵从的指引为何;鉴于有议员反映各惩教院所处理公务探访的安排不相同,原因为何,以及有何措施确保有关安排一致;及
 
(三)惩教署会否检讨公务探访的安排,并恢复以往做法,即议员和陪同人士可在惩教人员不能听到谈话内容的情况下会见在囚人士,以保障在囚人士的私隐和得到秘密法律谘询的权利?
  
答覆:
 
主席:
 
  惩教署一直致力为在囚人士提供稳妥、安全、人道、合适和健康的羁管环境。基于保安考虑及维持监狱纪律及秩序的需要,《监狱规则》(第234A章)就在囚人士与外界沟通订明规范,惩教署有责任按法例或相关原则处理各种探访。除法例订明的探访外,任何人未获惩教署署长特别授权,不得探访在囚人士。
 
  就议员的各项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基于助囚更生或便利进行法律程序等原因,惩教署容许在囚人士接受指定类别人士并且在合适的限制之下探访。《监狱规则》订明,在囚人士可接受包括亲友、警务人员、法庭人员和法律顾问的探访。相关规定如下:
 
(i)《监狱规则》第48条订明,亲友每月可以探访在囚人士两次,同一时间访客不得超过三人,每次探访只限30分钟,而探访时须有一名惩教署人员在场;
 
(ii)《监狱规则》第49条订明,任何警务人员可以为进行认人手续或为查究经举报或合理怀疑的罪行,探访囚犯;
 
(iii)《监狱规则》第50条订明,法庭人员如备有具法律效力手令或命令,以将令状或其他法律程序文件送达狱中的人的手上,或须为达致该目的而获准进入监狱;及
 
(iv)《监狱规则》第52(1)条订明,作为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一方的在囚人士,其法律顾问须获提供合理方便,以便在惩教署人员视线所及但不能听闻的情况下,就该等法律程序与在囚人士会晤。
 
  亲友探访过程须录影及录音,并有惩教人员在场,主要是出于监狱保安考虑和防止罪案发生,例如防范在囚人士因情绪激动而做出自残行为,或谈话内容涉及违法事宜,例如越狱或扰乱监狱纪律及秩序等。如有需要,惩教人员有责任作出适当跟进。至于警务人员、法庭人员、法律顾问的探访,可以在惩教人员视线所及但不能听闻的情况下进行,而且没有时间和次数限制。
 
  在法律顾问的探访方面,惩教署与香港律师会就具体安排已有既定机制。法律顾问于会晤在囚人士之前,必须向署方提交由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签发的有效文件,证明其代表该在囚人士,以及会晤是讨论相关法律程序,符合《监狱规则》第52(1)条所述的情况。惩教署确定探访目的后,会安排在惩教人员不能听闻的情况下进行会面。
 
  《监狱规则》并没有就立法会议员探访在囚人士订明特别安排。不过,惩教署署长在法例下有权酌情处理,让在囚人士接受立法会议员探访。一直以来,惩教署考虑到《监狱规则》第47C条规定,惩教人员不得阅读在囚人士致予指明的人的信件──即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巡狱太平绅士、申诉专员及廉政专员,或由指明的人发出的信件。因此,惩教署将这个处理指明的人信件这个原则,酌情延伸至指明的人(包括立法会议员)探访在囚人士的安排上,并且为他们的公务探访作出便利的行政安排,包括探访不设时间及次数限制,以及探访会在惩教人员不可听闻的情况下在公务探访室中进行。这些安排比一般亲友探访的安排较为宽松。指明的人如要探访在囚人士,须事先向惩教署作出申请,确认其有确切需要执行公务。如获批准,惩教署会发出书面通知,阐明有关批准是基于其指明的人身分并信纳其有确切执行公务而作出的需要。
 
  不过,如果指明的人要带同一名或多名同行人士一同进行探访,指明的人须首先确认该些同行人士有在场陪同的需要,并由惩教署行使酌情权批准。如果获批,由指明的人带同同行人士的公务探访仍可不受时间及次数限制,并且在公务探访室中进行。不过,由于同行人士并非指明的人,整个探访需要在惩教人员的视听范围内进行。这些安排仍然比一般亲友探访的安排宽松。
   
  基于监狱保安和运作需要,凡需要在惩教人员的视听范围内进行的探访,惩教人员可视乎情况和需要作出纪录。现场惩教人员其后会向院所管方汇报,该纪录亦会随即被销毁。 
 
(三)惩教署尊重在囚人士的私隐,但监狱的运作须受到第(一)及(二)部分所述法例施加的限制所规限,署方亦有需要维持监狱保安、纪律和秩序。惩教署会继续以专业态度,根据香港法例及相关规则,在确保监狱的秩序和保安的同时,保障在囚人士的私隐和应有权益。  
 
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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