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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网上订餐平台的食物安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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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吴永嘉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今年七月,卫生防护中心公布有七名市民在进食来自某食肆的外卖食物后病倒。据报,涉事食物是一个网上订餐平台在接获顾客订单后向该食肆购买,然后由顾客于指定时间内到该平台设于街头的指定取餐点领取。有市民关注网上订餐平台目前不受规管,难以确保食物在运送及等候领取期间保持在合适温度和未受污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现时分别有多少个(i)没有实体店铺而在网上售卖非预先包装食物的经营者及(ii)网上订餐平台;
 
(二)过去三年,政府接获多少宗关于网上订餐平台所售食物质素的投诉;
 
(三)鉴于目前食物制造厂如在网上出售受限制食物,必须申领相关许可证,而发证条件包括若干食物安全规定(例如食物必须来自合法来源及时刻保存于合适温度,以及持证人须采取措施防止食物于运送途中交叉污染),政府有否计划把该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以涵盖(i)网上订餐平台及(ii)各类非预先包装食物,以确保食物安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会否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蓝本,规管网上订餐平台的食物安全事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鉴于现时各网上订餐平台的网站均刊载限制责任条款(例如不承担第三方提供的食物的质量所招致的责任,以及顾客可获赔偿的金额上限为订单金额),以致顾客难以追讨合理赔偿,政府会否研究设立机制保障该等顾客的消费者权益;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电子商贸活动日趋普及,包括经互联网、流动应用程式或社交平台买卖食物(以下简称网上销售食物)。
 
  目前香港法例已多方面规管食物安全及业界营运,任何人涉及经营食物制造、买卖、入口或分销,不论是否实体店铺,也不论任何交易途径(包括面对面、电话、电子媒介等),均须符合相关法例要求。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规定,所有在香港出售供人食用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宜供人食用。
 
  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规例》),任何人经营涉及配制食物出售供人在食物业处所以外地方进食的业务,包括经网上销售有关食物,须向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申领食物制造厂牌照。此外,视乎有关经营网上销售食物业务的实际运作、经营模式及出售食物种类,该经营者亦须取得食环署签发的相关牌照或许可,包括除非获得该署署长书面准许,任何人不得售卖《规例》所订明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刺身、寿司、不经烹煮而食用的蚝等)。
 
  食环署目前透过以下牌照要求,进一步保障网上销售食物的食物安全:
 
(i) 针对没有实体店铺的经营者于网上销售受限制出售的食物,食环署自二○一六年二月起要求网上售卖受限制出售食物者须申请该署的许可证,发证条件包括经营者必须在相关网页及宣传印刷品提供许可证号码、获批准售卖的受限制食物类别及营业地址等资料,供消费者参考及在食环署网页核实;有关受限制食物必须来自合法来源、在运送予顾客前须由供应商预先包装、运送过程中包装不受干扰以减少交叉污染,以及时刻保存于安全合适的温度;以及

(ii) 已领有食物业牌照或许可证的食物业处所(工厂食堂牌照、冻房牌照、新鲜糧食店牌照关乎售卖活家禽及/或新鲜经处理家禽屠体及什脏的批注和以售卖机售卖食物许可证除外),如同时透过网上销售食物,经营者亦须遵守如上文(i)段所述的条件。
 
  持有食物业牌照或许可证的食物业处所,以及持网上售卖受限制出售食物许可证的非实体店铺名单,已载于食环署网页,供公众查阅。
 
  就问题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直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食环署共发出351个网上销售受限制食物许可证,该署没有备存已领有食物业牌照或许可证并同时透过网上销售食物的食物业处所的统计数字。
 
  食环署一直密切留意及监察网上销售食物的情况,包括没有涉及食物生产及没有实体店的网购商。该署如怀疑网上销售活动涉及违规经营或对其供人食用的食物来源及安全有怀疑,会展开调查,包括以「放蛇」方式搜集证据和资料,以采取适当行动。
 
(二)二○一六年至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共接获七宗涉及透过流动应用程式订购食物的食物投诉,以及两宗由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转介涉及透过流动应用程式订购食物的食物中毒个案,并已立刻跟进,包括检走食物证物、抽取食物样本进行检测,以及采取适当行动。
 
(三)及(四)如上文所述,目前香港法例已多方面规管食物安全及业界营运,我们会继续参考其他地方对网购食物的监管做法,以考虑进一步完善网上销售食物平台的规管。
 
(五)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指出,本港现行法例有就与消费者交易的合约制订规范,例如《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第7(1)条订明任何人不得藉合约条款、一般告示或特别向某些人发出的告示,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法律责任。此外,《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第457章)就提供服务的合约加入隐含条款,例如第5条规定若服务提供人是在业务过程中行事,该人须以合理程度的谨慎及技术作出服务;该条例第8(1)条则订明如合约其中一方是消费者,另一方不得引用任何合约条款来卸除或限制其因该条例在合约下产生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可根据其个案的事实情况(包括合约条款),按合约法及/或其他相关法律提出申索。
 
  另一方面,消费者亦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求助,消委会处理消费者与商户的纠纷时,担当调停人的角色,协助商户和投诉人解决纠纷,例如尝试联络商户,致力协助双方透过调停达至双方满意的和解方案。
 
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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