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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风险承担限度规则、资本(修订)规则及披露(修订)规则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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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宪报刊登《2018年〈银行业(修订)条例〉(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生效日期公告》)、《银行业(风险承担限度)规则》(《风险承担限度规则》)、《2018年银行业(资本)(修订)规则》及《2018年银行业(披露)(修订)(第2号)规则》,以期在本港落实最新的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

  三项银行业规则旨在落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相关银行业国际监管标准:

(一)二零一四年经修订证券化框架的「内部评估计算法」(二零一六年再度修订):该计算法专为有资产支持的商业票据计划某些证券化风险承担而设,用以计算资本要求;

(二)二零一六年《总吸收亏损能力持有标准》:该标准列明当发行票据机构无法继续经营时,银行持有相关具吸收亏损能力的后偿工具的监管资本处理方法;及

(三)二零一四年《计量及管控大额风险承担的监管框架》标准及官方实体集中风险相关的本地资本及披露要求,以协助落实有关标准。

  《生效日期公告》指明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为废除《银行业条例》相关条文开始实施的日期,有关条文由《风险承担限度规则》于同日起取代。

  政府发言人表示:「持续落实《巴塞尔协定三》的规定,将有助确保银行体系抵御金融震荡的能力,并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言人表示:「我们在拟备规则时已仔细考虑了银行业界的意见,以确保有关规则能在符合本地实际情况下加强对认可机构的监管制度。」

  四项附属法例将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会省览,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上述项目(一)、(二)、(三)将分别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四月一日及七月一日生效。
 
2018年11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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