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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借款条例》动议推行政府绿色债券计划决议案回应议员中止待续动议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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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回应朱凯廸议员根据《议事规则》第40(1)条动议中止待续辩论政府就《借款条例》(第61章)动议推行政府绿色债券计划的决议案的发言全文:
 
  多谢代主席。刚才议员的发言有几方面比较详尽,都是有关绿色债券计划内容的讨论,我查阅了拟议决议案小组委员会的报告,即立法会CB(1)83/18-19号文件,其实已记载了当时议员在这些方面的关注、政府的回应及解释,但因为刚才有多名议员表示关注,所以我会简略地就其中一些重点内容作解释。
 
  我们见到议员比较关注的其中一方面,是关于如何实施「专款专用」的债券计划。政府一直也有提出,此债券计划并非为单一项目去做,而是一篮子的项目,所以我们会设有上限,并会不时发行有关的债券。我们在小组委员会报告第10至12段,亦说明发行绿色债券的目的是为了长远推动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推广环保意识。所以,这与我们以往发行的债券,特别是根据第61A章、第61B章、第61C章所发行的债券以应对属于短、中期的事宜不同;而我们亦有第61D章、第61E章等决议清楚说明会「不时」发债,并说明「该总额是根据借入的所有款项在任何时间未清偿本金的最高限额」这些原意,所以我们在报告已解释了绿色债券计划本身的借钱方法。
 
  第二方面,议员特别关注为何我们不把「绿色」或「绿色工程项目」这些字眼列入决议案中,而只把这些字眼放在注释。我很感谢周浩鼎议员刚才已详细解释,关于「绿色工程」或「绿色」的标准,其实全球是有多个标准的。我们在文件第24至27段中,解释了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即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有其关于发行绿色债券的原则。另外,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即 Climate Bonds Initiative亦有其另一套标准。而评级机构亦有不同的版本。所以,从草拟法律文件方面来看,当这些字眼没有国际性的统一标准,而我们写在拟议的决议案内,便可能会引起争议,例如哪些是「绿色」,哪些不是「绿色」。所以我们在演辞中尽量向议员解释和说明,但若写在拟议的议案内就会出现问题。
 
  第三方面,议员关注我们会否绕过立法会的审批,或令我们可以借用这些绿色款项,致使一些具争议性的项目得以实施。文件第28和29段已清楚说明,我们都会将每个工务项目呈交工务小组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财委会),以获议会批准。所以我们并不会绕过立法会,或使用与绿色债券相关的款项去进行未获财委会批准拨款的工务项目。
 
  最后,第四项亦是议员多次表示关注的,是关于「明日大屿」甚至更远的「一带一路」等,正如小组委员会报告中第38至39段清楚表明,我们绝不会「漂绿」,即标榜非绿色的项目为绿色项目,以影响财委会的审批。在第38段中,亦有议员关注当财委会考虑或批准特定的工务项目前,我们并不会指定发行绿色债券所得会支用在那些项目上,即我们不会倚赖绿色债券以影响财委会的审批决定。所以这方面能让议员看到,我们绝不会「漂绿」项目。
 
  主席,我发言至此为止。我在之后的正式发言会再回应议员的其他关注。多谢主席。
 
2018年11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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