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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就《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修正案回应议员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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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辩论就《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修正案回应议员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先回应委员就政府的第二组修正案(即删除《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146条),以及张超雄议员就第146条所作的修正案作提出的意见。

  改善长者生活一直是政府重视的范畴,但在相关议题(包括院舍的法定空间要求)并未经过详细和充分的讨论,和充分谘询相关持份者前,要求立法会仓促表决,对立法会和受影响的长者并不公平,亦非制订相关政策的理想做法。

  我想在此重申,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就私营医疗机构订立新的规管制度。政府无意透过《条例草案》大幅改变护养院现行的规管要求,包括人均面积。我明白各位委员对长者福祉的关注,但今天并不是合适的场合,去就影响如此巨大的一项建议作出决定。我们认为,张超雄议员的修正案超出《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并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

  我恳请委员支持政府的第二组修正案,删去《条例草案》第146条,将护养院的法定最低人均楼面面积的要求从《条例草案》移除。该项修正案不会影响护养院的规管转移安排,亦容许立法会及社会各界于其他更合适的平台,就护养院的人均面积要求作充分及全面的讨论,齐心为长者的生活条件得出一个更完备和可行的方案。

  至于委员就政府的第一组、第三组修正案以及之前提出的意见,我在此简单作回应。

    首先,有多位议员包括陈沛然议员、郭家麒议员和陈志全议员,对于规管大学机构的法例具有不同的意见,我就此亦想作出简单的回应。类似的免除规管安排早见于《诊疗所条例(第343章)》,而该条例将于新规管制度下被《条例草案》取代。在该条例下,由两间大学营办或控制的相关处所并不属于该条例所指的「诊疗所」。

  第二,我亦想指出,两间大学已按机构性质和独特的持份者群组的需要,为其辖下的医疗机构设立稳健适切的管治架构。两间大学均为独立自主的法定机构,有各自的条例及校董会,享有学术自由及院校自主权。如果只为了确保两间大学营运的机构符合《条例草案》下的另一套规管要求,而重复有关管治、临牀管理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工作,未必是善用资源的最佳方法。

  我亦想清楚告诉大家,两所大学均知悉由其管理或控制的医疗服务处所当中,只有主要用于医学或牙医学的教学或研究的日间医疗中心、诊所及卫生服务机构方可免受条例规管。如卫生署收到投诉或情报,指有不符合以上准则而并无领牌的处所,卫生署会调查和执行条例规定。我们亦已邀请两间大学,如日后新成立符合上述准则的机构时,须通知卫生署。另外,如日后两间大学的相关医疗机构不再符合被免除规管的准则,卫生署可立即要求两间大学就该医疗机构申请牌照。

  陈沛然议员亦提及,如果法例通过后,我们如何令大家或业界更清楚知悉有关法例。在《条例草案》获通过后,我们会推行一连串的宣传活动,例如向全港所有医生及牙医发信、举行有关规管要求和申请程序的简介会、推出政府宣传短片和声带,和网上宣传等,以确保公众和持份者获悉《条例草案》不同条文的生效日期及分阶段实施的安排。另外,我们亦会透过专业团体,向相关持份者发布有关资讯,与业界紧密合作。

  张宇人议员亦有提及收费透明度的问题,在自由经济的原则下,政府虽然不会干预私营医疗机构的收费水平,但我们相信容许私营医疗机构因应其服务特色自行订价,能鼓励私营医疗机构在服务质素及效益方面的竞争。另一方面,我们希望透过提高私营医疗机构的收费透明度,让病人和消费者掌握更充分的资料,选择合适的医疗服务。因此,由二○一六年十月起,政府联同香港私家医院联会推出一项先导计划,提高私家医院的收费透明度。在先导计划下,私家医院推行三项提高收费透明度的措施,包括推出服务费用预算,公布主要收费项目的收费表,以及公布常见手术/程序的实际帐单收费统计数据。我们亦已于《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中订明,在私营医疗机构新规管制度下,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须将订明的收费项目及服务的价目资料,供公众人士知悉。此外,医院的持牌人也必须就订明的某些治疗及程序,设立服务费用预算制度;并就指明的治疗及程序,公布过往费用及收费的统计数据。

  我们根据公众谘询期间所收集的意见和从先导计划所汲取的经验,在《条例草案》中订明,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须将指定的收费项目及服务的价目资料,供公众人士知悉。我们已在适当修改后采纳张宇人议员在法案委员会阶段提出的拟议修正案,作为政府修正案。该修正案旨在赋权政府,就提供价目资料和服务费用预算两项收费透明度措施,订立规例。我们会在《条例草案》获通过后,随即开始谘询相关持份者,准备订立该规例的细节;并会于明年就相关建议谘询立法会。提升私营医疗机构的收费透明度及确定性,对改善公私营医疗系统的平衡有正面的作用,我们会持之以恒地推动这方面的工作。

  麦美娟议员提及希望政府在《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获通过后能尽快做好其他相关法例,以保障巿民的健康和消费者。就麦美娟议员提到的该两条法例,我亦想作简单的回应汇报。政府计划在本立法年度提交《医疗仪器条例草案》予立法会审议。现时的立法建议针对管制医疗仪器本身,涵盖医疗仪器「推出市面前的管制」及「推出市面后的管制」(包括过渡性质的医疗仪器「表列制度」),确保医疗仪器符合有关安全、品质、性能和效能等规定后方可推出市面,以及对有问题或不安全的医疗仪器迅速施加管制措施。现时的立法建议不会包括医疗仪器的「使用管制」。我们现正全力进行《医疗仪器条例草案》的草拟工作。政府已于二○一八年七月向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简介规管医疗仪器立法建议的最新发展,并计划在本立法年度提交《医疗仪器条例草案》予立法会审议。

  另外一项法例关于先进疗法产品的规管,麦美娟议员亦有提过。政府已经成立一专责小组,就有关法例修订及整个规管制度向政府提供专家意见,并于二○一八年四月至六月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我们计划于二○一九年内向立法会提交相关条例草案。至于较低风险的细胞和组织治疗的规管,政府会进一步研究。

  麦美娟议员亦有提到在新制度下对诊所的规管问题,与最近一次医疗事故有关的情况。如美容中心内有注册医生执业,向市民提供医疗服务,便会受到《条例草案》下的新制度规管。视乎医疗服务的性质,有关处所须在新的规管架构下登记成为日间医疗中心或诊所,并遵守卫生署的发牌条件及实务守则,当中包括机构的人手、急救、感染控制、药物管理和医疗纪录等要求。我强调,(规管)只限于美容中心内有注册医生执业并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一般美容业不受这法例(规管),这主要是对于私营医疗机构的规管。

  新规管制度下其中一个要原则是以风险为本,即使相关处所由所谓的「单头医生」经营,而提供的服务属于附表2所列的表列医疗程序,亦需要申请日间医疗中心牌照,并受到规管。

  陈恒镔议员亦提到卫生署新制度下的执法人手问题,想知道多些有关安排。卫生署的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事处现时负责处理根据《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章)注册的12间私家医院(及其卫星诊所)、60多间护养院,以及根据《诊疗所条例》(第343章)注册的80多间诊疗所。我们估计在新制度下,有超过2 000间须向卫生署申请牌照的私营医疗机构,以及3 000多间须向卫生署要求发出豁免书的小型执业诊所。有见于卫生署须处理的私营医疗机构数目大幅增加,行政长官于较早前公布的2018年《施政报告》中提出,待《条例草案》获通过后,卫生署将成立完备的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事处,负责相关执法工作,保障病人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如《条例草案》获通过,我们会透过现有机制,向立法会申请拨款。

  陈志全议员亦提到政府会否提交一些实务守则予立法会审阅,实务守则的目的是就各类的医疗机构订明良好的实务标准,以保障病人安全和提高服务质素,而实务守则不是一项附属法例。陈议员亦有提到关于私家医院一些现有的做法,当然,我们都是关注的,一般来说,私家医院可因应其营运模式,自行决定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及对象。病人是否在某所私家医院接受治疗,亦取决于主诊医生的专业判断及病人的选择。除上述规定外,上述《实务守则》并不禁止私家医院在未能为病人提供合乎其需要和期望的服务时,以及不影响病人安全的情况下,建议其另寻服务提供者。当然,我们亦会继续鼓励私家医院与病人保持良好沟通。

  另外,陈议员亦提到一个投诉机制的时限,其实两年的时限,是参考一些海外和本地投诉处理机构的政策和做法去制订的。在香港,例如申诉专员公署、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以及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作出的类似安排,所以我们认为是合适的。

  黄碧云议员亦都有问到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做私家症的问题,在医管局辖下医院提供的私家病人服务是属于医管局的服务,医管局按市价收到其私家服务的费用,而收费是不能够少于提供该服务的成本,所以私家服务的病人亦需按每一项医疗服务缴付费用,例如住院费、医生费、药费和各项治疗及检验项目等等费用,至于药物方面,病人可以选择自行购买,详尽的私家服务收费表已在宪报和医管局的互联网上刊登。医管局亦设立了一套标准化的制度,去处理私家服务的临床纪录、帐单、收费等等事宜,就医疗服务费用的查询,病人可以联系医管局辖下的医院的入院登记处、收费处,亦可向驻诊医生或病房护士查询。

  黄议员亦关心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一些问题,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当局考虑了于《条例草案》下的实务守则,要求所有私家医院参加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我们在研究相关意见后,认为可于新制度下医院的实务守则中订明,所有私家医院必须参加互通系统。根据《条例草案》,私家医院违反实务守则下的要求,卫生署署长可采取规管行动。

  至于投诉方面,我亦想在这里提供多一些资料,因为多位议员亦都关心新的投诉机制,尤其是私营医疗机构的投诉委员会,即第二层的投诉机制。其实,在考虑投诉委员会的组成时,我们致力提高投诉委员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以充分回应市民对于投诉委员会组成的诉求。因此,我们认为投诉委员会须有最少一半委员为非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的业外委员。我们亦考虑投诉委员会的委员组成时,致力确保符合均衡参与的原则,让不同的持份者加入,以提高委员会的透明度、中立性和公信力。我们亦认为,现时所订的委员会组成符合上述目标,并且提供足够的灵活性,让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委任不同背景的委员,以及委任其认为合适的人士,担任投诉委员会的主席。

  投诉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是13名委员。我们基于投诉委员会的规模,以及投诉委员会适时安排会议的可行性,订定投诉委员会的法定人数。

  至于草拟各类私营机构的标准进度,亦有议员关心。在新制度下,各类私营医疗机构中,私家医院将须遵从最严格的规管标准。我们会按现时的《私家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实务守则》,以及《条例草案》的要求,制订私家医院的规管标准,卫生署亦会于年底就新实务守则谘询持份者。

  就日间医疗中心而言,香港医学专科学院和卫生署已颁布一套适用于所有日间医疗中心的核心标准,以及就以下特定程序订立的标准,例如外科、麻醉和镇静程序、内窥镜程序、牙科程序以及血液透析。有关其他特定种类的程序的标准,例如一些化学疗法等等,相关草拟工作亦即将完成。

  至于诊所,我们已参考现行的《根据〈诊疗所条例〉(第343章)注册的诊所实务守则》和海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标准,拟备诊所标准的草拟本。

  以上有关日间医疗中心和诊所的标准已上载至食物及卫生局和卫生署的网页。待《条例草案》获通过后,上述相关标准将分别被采纳成为日间医疗中心及诊所的实务守则。我们亦会因应新制度的生效时间表,适时就有关实务守则,再次谘询持份者。

  主席,我相信委员已经就政府的三组修正案,以及张超雄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作深入和详细的讨论。我再次恳请委员支持通过政府的所有三组修正案和否决张超雄议员的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8年11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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