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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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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讲稿附录我的第一组修正案,以修正第2、3、12、36、50、51、53、56、61、62、70、72、82、92、93、96、118、122至125、154和161条及附表3。

  我今天一共会动议三组修正案。基于接下来全体委员会将会就我的三组修正案,以及张超雄议员的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我会一次过向各位介绍我的三组修正案。

第一组及第三组修正案

  我首先会介绍我的第一组及第三组修正案 。这两组修正案是政府因应法案委员会的讨论以及持份者的意见,而分别就《条例草案》修订和新增条文。这两组修正案均获得法案委员会的支持,当中议员较为关注的主要议题如下。

  就《条例草案》第2、3、12、92以及123条的修订以及新增的附表1A,目的是免除对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管理或控制、主要用于医学或牙医学的教学或研究的指明私营医疗机构的规管。有关的建议由两间大学提出,政府在仔细考虑过后,认为港大和中大均为独立自主的法定机构,有各自的条例及校董会,享有学术自由及院校自主,并已设立稳健的管治架构。要相关机构按《条例草案》的要求重复有关管治、临牀管理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工作,未必是善用资源的最佳方法。

  事实上,类似的免除规管安排亦将被《条例草案》取代的《诊疗所条例(第343章)》。在该条例下,由两间大学营办或控制的相关处所并不属于该条例规管的「诊疗所」。另外,如日后两间大学的相关医疗机构不再符合被免除规管的准则,卫生署可立即要求两间大学就该医疗机构申请牌照。

  就医务行政总监的安排,任何人不得同时在超过两间日间医疗中心或诊所,担任医务行政总监。部分法案委员会委员和持份者建议政府应考虑放宽该项规定。就此,我们在谘询持份者并评估建议的影响后,提出对第50、53以及56条的修订,建议容许每名医务行政总监可同时掌管最多三间诊所。换句话说,如修正案获通过,每名医务行政总监可同时掌管最多:

(一)两间日间医疗中心;
(二)三间诊所;或
(三)一间日间医疗中心和一间诊所。

  除此以外,我们建议修订第61、62、122以及161条,赋权政府就提供价目资料和服务费用预算两项收费透明度措施,订立规例。具体而言,相关修正案赋权食物及卫生局局长订明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须提供的价目资料,以及提供该资料的方式;以及订明医院的持牌人须就何种治疗及程序,提供费用及收费的估算,并订明须以何种方式,提供该等估算;以及作出相应修订。

  我们亦知悉部分法案委员会委员和持份者向我们表示,有些现有营办人就符合《条例草案》第67条所订明的分开入口的要求面对困难。就此,我们建议新增第136A条,建议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分开入口的要求可以不适用于诊所暂准牌照的有效期内。

  除了以上所述的主要议题外,我的第一组及第三组修正案还包括一些技术性、行文或相应修订,以及就个别主题的修订。正如我早前所述,这两组修正案均已于法案委员会阶段作讨论。

第二组修正案

  至于我随后会动议的第二组修正案,则是将《条例草案》第146条删除。主席,我希望在此解释一下《条例草案》第146条的背景。《条例草案》列明,现行的《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章)在新制度下将被废除。由于长者护养院并不属于医疗机构,我们便将原属第165章的长者护养院的规管制度转移至《安老院条例》(第459章)及其规例,以免出现规管真空的情况。《条例草案》的相关条文旨在因应护养院规管制度的转移,而把现行对护养院的规管要求列明于《安老院规例》(第459A章)。由于现时卫生署是参考《安老院条例》下6.5平方米的最低人均楼面面积来规管护养院,因此《条例草案》第146条反映现行做法,列出相关要求。

  张超雄议员就《条例草案》第146条提出修正案,将护养院按每名住客计的法定最低人均楼面面积,由该条所写的6.5平方米大幅增加至16平方米。

  我们认为,张超雄议员的修正案超出《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英文为outside scope),并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英文为charging effect)。我在此重申,政府无意透过《条例草案》大幅改变护养院现行的规管要求,包括人均面积。张超雄议员作为法案委员会的委员,从未于法案委员会12次会议提及护养院的人均楼面面积要求,正如主席所言,做法并不可取,亦不应被鼓励。

  我知道劳工及福利局和社会福利署一直与各持份者深入探讨如何改善居于院舍的长者的生活条件。我明白张议员在这个议题上有强烈的意见,但《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并不是合适的平台去就如此重大的改变作决定。事实上,在缺乏适当规划和讨论,和充分谘询相关持份者的情况下对护养院的要求作出如此重大改变,将会引致灾难性和深远的后果。在这一刻就这个影响深远的议题仓促表决,对在座各位议员亦不公平。

  基于上述原因,政府决定动议一项修正案,即是我即将动议的第二组修正案,删去《条例草案》第146条,将护养院的法定最低人均楼面面积要求从《条例草案》移除。该项修正案不会影响护养院的规管转移安排,亦容许立法会及社会各界于其他更适合的平台,就护养院的人均面积要求作充分及全面的讨论,齐心为长者的生活条件得出一个更完备和可行的方案。我们亦会确保即使《条例草案》第146条被删去,相关护养院人均楼面面积亦不会低于6.5平方米。我恳请委员支持政府的第二组修正案。

  最后,我恳请委员支持通过政府的所有三组修正案。如果政府的第二组修正案不能通过,则恳请委员否决张超雄议员这项未经详细讨论的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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