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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就《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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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食物及卫生局于去年六月向立法会提交《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就四类私营医疗机构,即医院、日间医疗中心、诊所及卫生服务机构订立新的规管制度,以取代现行的《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和《诊疗所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在香港,私营医疗机构涵盖各类提供医疗诊断和治疗的私人处所。现有法例下的规管范围狭窄,规管架构已不合时宜。过去数年,私营医疗机构发生多宗医疗事故,亦引起公众对私营医疗机构服务质素的关注。

  为配合私营医疗服务不断转变的需要和情况,政府就私营医疗机构的规管作出了全面检讨,并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举行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谘询文件所载的建议获得社会广泛支持。我们根据公众谘询的结果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拟备了一项以处所为本的新法案,亦即本《条例草案》,以取代现行的《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及《诊疗所条例》。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受规管的私营医療机构类别

  在新制度下,有四类私营医療机构将受到规管,分别是医院、日间医疗中心、诊所,以及卫生服务机构。相比起现时只有私家医院和一小部分的诊所受卫生署规管,新规管制度的涵盖范围更为完善和全面。

  在四类受规管的私营医療机构当中,日间医疗中心和诊所之间的一个区别性因素,就是某些风险比较高的医疗程序不可在诊所进行,只能于日间医疗中心或私家医院进行。该些医疗程序(称为附表医疗程序)胪列于《条例草案》附表2,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可在有需要时予以修订。

  至于卫生服务机构,它的涵盖范围广泛,足以应付因医疗科技日新月异和社会需要不断转变而可能衍生的规管需要。现时建议纳入作为卫生服务机构被规管的是《条例草案》附表8所描述的进行临床试验的处所。将来当有新的运作模式或有新的医疗服务出现,而当前私营医疗机构的类型未能妥善规管有关处所时,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可指明新的卫生服务机构类别,以切合新的规管需要。

持牌私营医疗机构的管理

  就管理须持牌的私营医疗机构而言,持牌人及医务行政总监担当重要的角色。《条例草案》明确订明对他们的要求,以及他们的权限和责任。简单而言,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须为该机构的运作负上全部责任,并须委任一名医务行政总监掌管私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因应不同类型私营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相关风险和营运模式,医务行政总监须具备特定的资格和年资。

收费透明度

  政府和各位议员一样,十分支持提高私营医疗机构的收费透明度。提升私营医疗机构的收费透明度及确定性,对改善公私营医疗系统的平衡有正面的作用。早于二○一六年十月,我们已联同香港私家医院联会推出一项先导计划,提高私家医院的收费透明度。我们亦设立了一个专题网页,供公众查阅相关资讯。

  为了进一步提升私营医疗机构的收费透明度,我们在《条例草案》中订明,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须提供收费项目及服务的价目资料,供公众人士知悉。此外,医院的持牌人须就某些治疗及程序,设立服务费用预算制度和公布过往费用及收费的统计数据。

投诉管理制度

  除了收费透明度外,我们理解市民亦期望在新规管制度下,要有完善的投诉管理制度。因此,《条例草案》建议订立两层的投诉管理制度,以处理对持牌私营医疗机构所作出的投诉。第一层设于服务提供者层面,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须设立处理投诉程序,以接受、管理和回应针对该机构的投诉。第二层则透过一个独立的私营医疗机构投诉委员会,集中处理在服务提供者层面未能解决的投诉。投诉委员会的建议组成方式确保不同的持份者均衡参与,以提高委员会的透明度、中立性和公信力。

私营医疗机构的规管标准

  在新制度下,不同类型的私营医疗机构各有一套与其服务所涉风险相称的规管标准,并以实务守则的形式颁布,必须予以遵守。《条例草案》第102条赋权卫生署署长就该条列明的事宜,发出实务守则。

  我们在过去数年已做了大量工作,准备就各类私营医疗机构在新制度下的标准。其中,卫生署和香港医学专科学院已于二○一五年年中成立日间医疗机构标准项目督导委员会,为日间医疗中心订定规管标准,以及就诊所的规管标准提供建议。督导委员会及其辖下工作小组的成员包括香港医学专科学院及护理专科学院提名的专家、本地大学医学院的代表,以及其他来自公私营界别的医生和牙医。新制度下日间医疗中心和诊所的标准草拟工作已大致完成,而相关标准已陆续上载至食物及卫生局和卫生署的网页。我们会因应新制度的实施时间表,就各类规管标准谘询相关持份者。

实施时间表及过渡安排

  主席,立法会通过《条例草案》后,我们会按风险程度分阶段落实规管制度。我们计划于二○一九年内,首先开展私家医院的注册工作,而日间医疗中心和诊所,则会视乎持份者的准备情况,分别暂订于二○二○和二○二一年内,相继开展注册工作。

  主席,为确保现时的日间医疗中心及诊所营办者在新制度推行前有充分准备,《条例草案》第9部订明了过渡安排。如《条例草案》于本星期顺利获立法会通过,我们将于十一月三十日把《私营医疗机构条例》刊宪。刊宪当日已投入运作的日间医疗中心或诊所,其营办者将来向卫生署署长申请牌照时,可以在符合简单条件后,获发暂准牌照继续经营,以便营办者有充足时间符合正式牌照的要求。在《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的刊宪日,即十一月三十日之后才投入运作的日间医疗中心和诊所,须根据《条例》的内容,准备在新制度之下申请正式牌照,而不会获发暂准牌照。

法案委员会和修正案

  负责审议《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共举行了十二次会议。我非常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陈恒镔议员、法案委员会的各个委员、秘书处和法律顾问的共同努力,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法案委员会亦举行了一次公听会,听取了多个团体以及个别人士的意见。我在此感谢所有曾参与讨论和提供宝贵意见的团体和人士。

  法案委员会就与《条例草案》有关的不同事宜,作深入的讨论。政府在听取法案委员会和持份者的意见后,会就《条例草案》提出适当的修订。我将会于全体委员会阶段提出并详细解释有关的修正案,希望议员支持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主席,接下来我想简单谈一谈张超雄议员就《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主要是修改《安老院规例》下新增的护养院的人均楼面面积。正如主席在裁决中提及,张超雄议员作为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并没有把其修正案提交法案委员会讨论,「做法并亦不可取,亦不应鼓励,因为这会削弱法案委员会的角色和职能」。该项修正案涉及长者福利的政策,影响深远,应在现时的有关平台作全面的讨论,并充分谘询相关的持份者。因此,政府已提出修正案,在《条例草案》中删去相关条款,以提供弹性供将来讨论。希望议员支持该项政府提出的修正案。我会在全体委员会阶段的发言就此作进一步补充。

  主席,经过多年的谘询及讨论,社会各界都希望新的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制度能尽快落实,加强保障病人安全,并促进本地医疗系统持续发展。相信大家也有留意,数日前发生了一宗致命的医疗事故。通过《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加强监管实在刻不容缓。我恳请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及政府的修正案,让我们可以早日引入新规管制度,以配合不断转变的环境,更有效规管私营医疗服务。多谢主席。
 
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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