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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出入境纪录的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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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国钧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今年八月,一名多年前因在菲律宾被指藏毒而遭当地法院判处终身监禁并正服刑的港人,为了向菲律宾最高法院提出上诉,透过其家人要求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提供他在18年前的出入境纪录作为证据。然而,入境处无法提供有关资料,原因是港人的出入境纪录只会保存十年,其后便一律销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入境处(i)自何时起及(ii)为何实施出入境纪录保存十年的安排;
 
(二)入境处有否评估延长出入境纪录的保存年期会否有实际困难;若有评估,结果为何;
 
(三)是否知悉,其他司法管辖区保存国民及旅客的出入境纪录的一般年期;及
 
(四)入境处会否汲取是次事件的经验,检讨有关的保存年期;若会,何时检讨;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张国钧议员的提问,现综合回覆如下:
 
  根据特区政府的档案管理政策,决策局和部门为确保档案保存一段适当的时间后,能有系统地计划安排存废,须为业务档案编订存废期限表,并考虑行政、运作、财务和法律要求及档案的历史价值等因素,列明档案的保存期限和存废安排。档案的保存期需要切合有关档案开立的目的,并需符合相关的法律或法例要求。此外,若档案载有个人资料,决策局和部门亦须因应《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26条及保障资料第2原则的规定,即个人资料的保留时间不应超过达致原来目的的实际所需。
 
  出入境纪录是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业务档案的其中一项。入境处为各类业务档案(包括出入境纪录)编订存废期限表时,均考虑上述各方面的因素,并按档案管理政策的规定把暂拟存废期限表送交政府档案处审批,确保在档案的妥善备存以及保存具历史价值的档案等方面取得平衡,以及开立和收纳足够但不致过量的档案。当中,出入境纪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此等纪录存放超逾保存期限后,会按规定在取得政府档案处的事先同意后销毁。
 
  入境处会根据政府档案处的指引及按业务运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检视出入境纪录的存废规定,以确保相关档案得到妥善管理。考虑到保留旅客出入境纪录的目的,保留有关纪录的实际需要及上述原则,整体而言,入境处会维持现时出入境纪录的保存期限。如有实际需要,例如涉及有港人在外地被拘捕或羁留的个案而须将个别人士的出入境纪录保存更长期限的特殊情况,入境处会作出个别处理。
 
  入境处没有备存其他司法管辖区保存国民及旅客的出入境纪录的一般年期的资料。
 
2018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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