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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提高的区域法院及小额钱债审裁处司法管辖权限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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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由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区域法院和小额钱债审裁处(审裁处)民事司法管辖权限将提高如下∶

(一)区域法院的一般民事申索限额由一百万元提高至三百万元;  

(二)按土地的每年租金、应课差饷租值或年值计算,区域法院涉及土地事宜的申索限额由二十四万元提高至三十二万元;  

(三)就不涉及或关乎土地的法律程序而言,区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辖权限由一百万元提高至三百万元;  

(四)就全部涉及或关乎土地的法律程序而言,区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辖权限由三百万元提高至七百万元;以及

(五)审裁处的权限由五万元提高至七万五千元。  

  同日(即十二月三日),于审裁处提交申索书收费表将调整如下∶
 
现时的申索款额度 经修订的申索款额度 费用(元)
申索款额不超过三千元 申索款额不超过五千元 20
申索款额超过三千元但不超过一万七千元 申索款额超过五千元但不超过二万五千元 40
申索款额超过一万七千元但不超过三万三千元 申索款额超过二万五千元但不超过五万元 70
申索款额超过三万三千元但不超过五万元 申索款额超过五万元
但不超过七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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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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