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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舞狮许可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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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C条,任何人在公众地方组织或参与舞狮、舞龙、舞麒麟或任何附随的武术表演(龙狮运动),除非已获警务处处长发出许可证,否则即属犯罪。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目前许可证的申请手续十分繁复(例如申请须附有主办人及每名参加者的香港身份证副本和其他有关文件,并须于活动最少14天前提出),对申请人造成不便,以及产生龙狮运动属不良活动的负面标签效应,因而窒碍该运动的普及和发展。关于龙狮运动的规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警方接获及批准了多少宗许可证申请,以及平均每宗获批申请的处理时间为何;
 
(二)会否考虑在每个分区警署设立许可证申请的专用柜位;
 
(三)会否放宽申请须附有每名参加者的香港身份证副本的规定;
 
(四)会否考虑简化许可证的申请手续、接受以电子方式递交申请,以及在收到申请后一日内完成审批;及
 
(五)会否放宽对龙狮运动的规管,以消除对该运动造成的负面标签效应;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C条规定,除获警务处处长豁免的人士,任何人士在公众地方组织或参与舞狮、舞龙、舞麒麟(以下简称「舞狮」)或任何附随的武术表演,均要按照警务处处长所发出的许可证的条件进行。有关政策的目的是为防止不法分子牵涉这类活动,并确保这些活动不会影响公共秩序,包括导致交通挤塞、噪音滋扰,或为公众带来其他不便或影响公共安全。警方会要求所有申请及参与这类活动的人士授权警方查核其刑事定罪纪录资料,以便警方审核有关申请。
 
  警方会就每宗申请作全面考虑。视乎每项活动的参与者和安排,合适的活动可获警方豁免申请许可证。若某活动的申请人及参加者有刑事定罪纪录,警方会按其性质及严重性,考虑该活动的目的是否用来从事非法活动。有刑事定罪纪录的人士不会自动被禁止参与这类活动。如果警方经审核后认为活动会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或怀疑与非法活动有关,便会拒绝该项申请。
 
就麦议员的提问,局方的回覆如下:
 
(一)截止二○一八年八月,警方接获舞狮许可证申请的有关数字如下:
 
年份 申请许可证数字 发出许可证数字 获豁免许可证数字
二○一五年 2 473 2 461 12
二○一六年(注一) 2 340 2 332 7
二○一七年(注二) 2 355 2 349 5
二○一八年
(一月至八月)
2 124 2 119 5
注一:有一宗申请由于活动位置和表演安排影响交通安全而被拒绝
注二:有一宗申请的申请者其后取消申请
 
  现时警方的服务承诺列明处理舞狮许可证的申请需时14天。如申请人有合理理由在少于14天前递交申请,警方亦会尽量处理相关申请,以便利申请人举行活动。警务处没有备存许可证申请的处理时间。
 
(二)至(五)现时舞狮许可证申请,视乎活动举行的地点,主要由各警区的牌照小队或杂项调查小队专责处理。如果涉及跨警区或跨总区的申请,则分别由总区单位或警察牌照课负责处理。
 
  除非获警方豁免申请许可证,舞狮许可证的申请者及参与这类活动的人士须向警方提交活动相关资料及授权警方查核其刑事定罪纪录,以便警方评估活动会否涉及不法分子,以及对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构成影响。
 
  警方定期审视现行机制及继续与业界保持紧密联络,以优化舞狮许可证的申请程序。为加快批核豁免申请的程序,警方已经自今年九月起将批核豁免的权力由警察牌照课扩展至各总区及警区的指挥官,并建议前线警区和总区考虑向合适的活动批出豁免以简化申请程序。此外,警方正积极研究透过以电子方式递交舞狮许可证申请及上载所需文件的可行性,以期减省申请人亲身到警署递交申请所需的时间。视乎系统开发的进度,网上申请系统预期可于二○二○年投入服务。
 
  警方有必要确保舞狮活动在公众地方进行时,不会影响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透过审视活动及参与活动人士的资料,有助确保相关活动不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作非法活动。政府无意阻碍舞狮活动的正当发展,而这类活动的主办者只需在公众地方作出表演时才需要向警方提出申请。警方会在信纳有关舞狮活动不牵涉不法分子及不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考虑批出豁免以便利申请者。
 
2018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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