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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在恶劣天气期间及紧接其后执勤的雇员的劳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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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启明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答覆:
 
问题:
 
  由于上月袭港的超强台风山竹对社区造成广泛破坏,当局需动用大量人手善后。在该台风逐渐远离香港期间,大部分雇员需在交通局部瘫痪下上班,十分狼狈。关于保障在恶劣天气期间及紧接其后执勤的雇员的劳工权益,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受聘于外判服务承办商的工人参与是次风灾期间及之后的清理工作的人数及按工种划分的人数;政府会否考虑向该等工人发放特别辛劳津贴,并把这项津贴恒常化;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政府接获雇员在山竹袭港期间,于上下班途中受伤的报告宗数;及

(三)政府会如何加强保障在恶劣天气期间及紧接其后执勤的雇员的职安健及其他劳工权益;会否立法保障因天灾而未能上班的雇员免被扣薪、停发勤工奖,或解雇;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决策局及部门后,我现综合答覆如下:

(一)个别政府部门根据他们的各自运作需要,会招标及与选定的外判服务合约承办商签订种类广泛的服务合约。这些服务合约的工作范畴和要求各异,例如物业管理服务、街道清理及公共卫生、楼宇保安及清洁、公园或路旁的园艺护养服务、各项系统修复等。由于不同部门的外判服务合约承办商的工作范畴和服务要求各有不同,而政府亦没有备存所有规定须参与风灾期间及之后的清理工作的外判服务合约的标准清单,因此我们并无外判服务合约承办商因是次风灾的清理工作而需要雇用额外人手的确切数字。此外,据我们理解,不少现行的外判服务合约中,已包含须在台风及之后负责清理工作的条款,因而这些外判服务合约亦无所涉及的额外人手的数字。
 
  由于政府部门与其外判服务合约承办商的员工并无雇佣关系,政府部门并无向外判服务合约承办商的员工发放特别辛劳津贴的做法。另一方面,据我们理解,部分外判服务合约承办商会按个别情况,向他们的员工发放特别辛劳津贴。
 
  虽然如此,政府十分关注受雇于其外判服务合约承办商的非技术员工的待遇和劳工权益。行政长官刚于她的《施政报告》公布了加强保障这些非技术员工的措施,其中包括需要在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信号悬挂时工作的非技术员工,可获发不少于一倍半工资。改善措施将适用于自二○一九年四月一日起招标,以雇用非技术员工为主的政府服务合约。其他改善措施包括提供合约酬金,受雇满一个月即享有法定假日薪酬等。我们亦会增加评审标书的评分制度下技术比重至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增加「工资水平」作为技术评分准则所占的比重至不少于25/100分,以鼓励外判服务合约承办商提高他们的员工的薪金。

(二)劳工处没有就涉及雇员在往返工作期间发生意外的个案备存雇员补偿声请数字。

(三) 劳工处十分重视保障雇员的工作安全,职业安全主任在日常巡查工作地点时,尤其是涉及户外工作的建造业及货柜处理行业等高危行业,会了解这些工作地点就恶劣天气下的工作安排及应变措施。劳工处一直敦促雇主应尽量避免指派雇员在台风及暴雨等恶劣天气下工作。如雇员无可避免须要在恶劣天气下工作,雇主必须预先评估相关风险,确保工作危险因素受到适当的控制,并在合理及切实可行范围内采取所需措施把工作危险减至最低。
 
  就雇员补偿方面,《雇员补偿条例》订有条文,在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红色/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雇员在他当日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四小时内,以直接路线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点途中,或在他该日的工作时间终止后四小时内,由其工作地点前往其居所途中,如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雇主必须负起有关的补偿责任。
 
  由于各行各业职位的工作性质和要求各有不同,一些基本服务在恶劣天气下仍需维持不同程度的运作,而台风对公共交通和道路系统所带来的影响程度亦经常有异,一刀切地立法规管雇员在特定情况下的工作安排,忽略了不同行业以至社会整体的运作需要,并不切实可行,亦影响劳资双方在工作安排上的灵活性。
 
  在顾及到雇主、雇员和社会普遍利益的前提下,劳工处编制了「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则」,就有关情况下的工作安排、复工安排、工资计算及假期安排提供实际指引。劳工处会继续透过不同渠道,提醒雇主因应实际的情况为雇员提供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措施,并采取具弹性的处理方法,以确保雇员安全、维持良好的劳资关系,及机构运作畅顺。
 
2018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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