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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选拔运动员代表香港参加国际体育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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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卓廷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答覆:

问题:

  据报,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港协暨奥委会)早前选拔泳手代表香港参加第十八届亚洲运动会(亚运会)。两名获香港业余游泳总会(泳总)提名参与三个项目的泳手落选,其上诉亦遭驳回;反而另外三名成绩较逊的泳手却获选出赛,而其中一名获选泳手的父亲据报是泳总执行委员会委员及两个大型泳会的董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获选代表香港参加亚运会50米蝶泳、50米背泳及100米蛙泳赛事的泳手,在有关项目的最佳成绩是否均较落选者优秀;若不是较优秀,为何他们获选;

(二)是否知悉,港协暨奥委会驳回上述上诉的理据,以及有关上诉制度的详情;及

(三)鉴于有学员获选参加国际比赛的泳会,可获泳总优先分配公众泳池泳线,因而可获得较受欢迎的泳线及时段,从而可多收学员及增加收入,政府是否知悉,港协暨奥委会在选拔泳手参加国际比赛时,采取了什么措施防止角色冲突和利益输送?

答覆:

主席:

  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港协暨奥委会)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的成员,负责遴选香港代表队队员出战国际大型运动会,包括二○一八年亚洲运动会(亚运会)。今年的亚运会共有40个运动项目,每个项目均由相关的体育总会按其订立的准则提名运动员,然后由港协暨奥委会的遴选委员会按既定准则进行遴选,以决定香港代表队名单。就林卓廷议员有关选拔游泳运动员的提问,我已经要求港协暨奥委会提供资料,现回覆如下:

(一)今年亚运会的游泳比赛,男女子合计共有34项个人项目和七项接力项目。参赛的运动员均是由香港业余游泳总会(泳总)提名。一般而言,泳总会提名每个项目在近年游出最快时间的两名运动员,供港协暨奥委会考虑。

  港协暨奥委会的遴选委员会于今年四月二十四日召开会议,按照港协暨奥委会一贯的遴选准则,考虑泳总提交共37名运动员的提名。由于香港游泳运动员在个别项目的香港水平与国际水平有差异,港协暨奥委会除了考虑运动员在香港的排名外,亦须考虑运动员在国际大型赛事的表现。因此,港协暨奥委会在今年三月已通知所有体育总会,包括泳总,选拔游泳项目的其中一项重要考虑因素,是运动员有否在遴选准则列明的国际大型赛事中(注一),例如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和亚洲锦标赛等,达到订明的成绩水平,即获得有关项目参赛人数前三分之一的排名。换言之,泳总提名的运动员,如果在国际大型赛事中未能排名前列位置,亦不会获选为亚运会游泳代表队队员。除此之外,遴选委员会亦会就泳总的备战计划,包括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详情,作整体考虑。

  经详细讨论后,遴选委员会决定接纳33名游泳运动员的提名,选拔他们成为出战今届亚运的香港代表队队员。其余四名运动员的提名则不获接纳,原因是他们的最佳成绩并未能达到港协暨奥委会订明的准则,以致有些项目并没有运动员能成功入选,例如男子50米蝶泳和男子100米蛙泳项目;亦有项目只有一名运动员入选,例如男子50米背泳项目。 

  根据国际游泳联会的规定,今年亚运会每项个人的游泳项目,香港可派出最多两名运动员参赛。香港游泳代表队总教练会视乎赛程和运动员是否需要参加接力赛,指派凭其他项目成绩达标而获选的港队游泳代表参加未有足够代表获选的项目。因此,在这情况下,获派出赛的运动员在该项目的成绩,未必是所有运动员的最快时间。这是因为可能有其他运动员纵使有较快成绩,但由于不符合港协暨奥委会的遴选准则而落选亚运会游泳代表队。

(二)根据港协暨奥委会的遴选机制,若体育总会不满意遴选委员会的决定,可就其提名提供补充资料,并要求遴选委员会覆检其决定。若体育总会不满覆检结果,可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并要求遴选委员会再次覆检其决定,次数不限。若体育总会在覆检后不满结果,亦可选择向港协暨奥委会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根据港协暨奥委会提供的资料,泳总是于今年五月十七日获通知游泳运动员的遴选结果,并于五月二十九日向港协暨奥委会提出要求覆检三名运动员的提名,并向遴选委员会提交补充资料。港协暨奥委会于六月十九日通知泳总,遴选委员会经覆检后维持原来决定,因为泳总提交的补充资料仍无法满足遴选准则。泳总并没有就覆检结果提出上诉。

(三)根据泳总提供的资料,在中央分配泳线计划下,泳总推荐辖下属会向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申请泳总获分配的主泳池泳线和使用时段时,会按照这些属会的年度累积分数订立他们可享有的优先次序。计算累积分数的准则,包括属会历史、注册泳员人数、参赛人数及成绩、泳员是否泳总训练组队员、泳员是否入选香港代表队、记录刷新者或保持者、本地公开水域或游泳比赛排名等。属会泳员入选香港代表队,是众多计算因素之一。而在中央分配泳线计划下获泳总推荐租用泳线的属会,均须是非牟利机构,有关活动的收入应只用于该活动;如有任何盈余,可保留用于属会促进体育运动的发展,但不得直接或间接转移予属会的任何成员或其他团体或人士。

  港协暨奥委会的遴选过程设有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当中的规定包括遴选委员会成员必须在遴选前以书面申报利益,以及在讨论与其有关的运动项目时避席或不参与讨论,并且不能投票。例如,当讨论遴选委员会主席为现任委员的体育总会的提名时,遴选委员会主席必须避席,并交由遴选委员会副主席接手主持该部分的讨论和决议;或当讨论遴选委员会委员为现任委员的体育总会的提名时,有关委员则只可以所属体育总会代表身分发言,并且不可投票。根据港协暨奥委会提供的资料,遴选委员会在讨论泳总的提名时,有跟从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多谢主席。  

注一:遴选准则列明的国际性大型赛事包括二○一六年的奥林匹克运动会(奥运会)、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国际体育联会认可的世界锦标赛、二○一四年的亚运会、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亚洲体育联会认可的亚洲锦标赛、二○一七年的全国运动会、二○一七年的世界运动会、二○一七年的大学生运动会、二○一七年的亚洲室内及武术运动会和二○一六年的亚洲沙滩运动会。
 
2018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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