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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一换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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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年二月二十八日,政府推出「一换一」计划,销毁旧私家车并购买新电动私家车的车主可获较高的首次登记税宽减额。申请条件包括(i)旧私家车于六年或以前已首次登记(车龄要求)及(ii)申请人成为该车辆的登记车主连续三年或以上(拥车年期要求)等。有环保人士批评上述条件严苛,加上电动车公共充电设施严重不足,窒碍了电动车在港普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本年三月至九月,每月(i)月底的已登记私家车数目,以及(ii)新登记电动私家车数目;
 
(二)当局自「一换一」计划推出(i)每月及(ii)至今,接获及批准税务宽免申请的宗数分别为何;
 
(三)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分别有多少辆已登记私家车(i)符合上述两项申请条件,以及(ii)符合车龄要求并由现有车主拥有一年或以上;未来三年,相关的预计数字为何;
 
(四)当局会否把拥车年期要求降至一年,以扩大「一换一」计划的适用范围;若会,何时实行;若否,原因为何;
 
(五)当局如何宣传「一换一」计划,以及至今的公帑开支为何;
 
(六)是否知悉在本年十月一日,全港的(i)标准、(ii)中速及(iii)快速的公共电动车充电器的总数,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目;
 
(七)有否研究电动车数目与公共充电器数目的合适比例;若有,研究的结果为何;若否,会否尽快展开研究;及
 
(八)会否定期发表推动使用电动车辆督导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让公众得以监察该委员会的工作及其成效;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当局会采取甚么措施提升该委员会运作的透明度?
 
答覆:
 
主席:
 
  车辆排放的主要空气污染物(即可吸入悬浮粒子和氮氧化物),有百分之95源自商用车辆,故商用车辆一直是政府改善路边空气质素的重点对象。电动车没有尾气排放,故以电动车替代传统车,特别是商用车,有助改善路边空气质素。
 
  政府一直致力推广电动商用车,包括自一九九四年起全数豁免电动商用车的首次登记税;于二○一一年三月设立三亿元的「绿色运输试验基金」以资助运输业界试验包括电动商用车等绿色创新运输技术;以及资助专营巴士公司试验电动巴士。
 
  至于电动私家车方面,政府一贯的政策是鼓励市民尽量使用公共交通;但如有需要购买私家车,我们则透过提供合适税务及车辆牌照年费优惠等的经济诱因,鼓励他们选择电动车。
 
  在订定电动私家车的首次登记税宽减时,政府认为一方面要继续利用首次登记税控制私家车整体数目增长,以免造成交通挤塞及令路边空气污染恶化;但另一方面可以提供首次登记税宽减以适当地鼓励购车人士在购买私家车时选择电动车。政府在小心考虑了上述两个要素、电动车的技术发展、市场环境、道路交通状况和持份者的意见后,决定于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继续为电动私家车提供上限为97,500元的首次登记税宽减,并同期推出新增的「一换一」计划。合资格的现有车主购买新电动私家车并销毁其合条件旧私家车,可获较高的首次登记税宽免额,上限为250,000元。
 
  就陈淑庄议员的提问,我的具体回覆如下:
 
(一)本年三月至九月期间,每月月底的已登记私家车数目及新登记电动私家车数目见附件一。
 
(二)自「一换一」计划推出以来,政府每月及至今累计接获及获批的申请宗数见附件二。
 
(三)根据运输署截至二○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已登记车辆纪录,符合「已首次登记六年或以上」和「车主拥有车辆连续达三年或以上」,及符合「已首次登记六年或以上」和「车主拥有连续达一年或以上」的已登记私家车数目和未来三年的估计数目见附件三。
 
(四)如上述,政府推出「一换一」计划是在不增加整体私家车车辆数目的大前题下,提供诱因让现时的私家车车主在有需要换车时选择电动车。计划规定车主必须是旧私家车的登记车主连续三年或以上,目的是一方面鼓励私家车登记车主在换车时选择电动车,同时避免有人士从外地或二手市场搜集大量旧私家车参与计划从中图利。由附件三可见,在「一换一」计划于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完结前,能符合「已首次登记六年或以上」和「车主拥有车辆连续达三年或以上」两项条件的私家车数目约为47万辆,占整体私家车总数约四分三。政府现时并没有计划更改有关「一换一」计划的申请条件。
 
(五)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及运输署在其网页提供有关推广使用电动车及申请「一换一」计划安排的详情,供有兴趣参加计划的私家车车主参阅。环保署亦在举办或参与推广电动车的讲座时宣传政府推动电动车的政策,包括「一换一」计划。此外,运输署负责协助环保署处理「一换一」计划的申请。有关计划的宣传海报亦在运输署各牌照事务处张贴,并发送至相关注册分销商以供参考。环保署及运输署透过现有资源吸纳相关工作。
 
(六)根据现时最新统计数字,截至二○一八年九月底,按全港十八区列出的公共电动车充电器(包括由政府和非政府的停车场供公众使用的充电器)数目见附件四。
 
(七)就电动私家车的充电安排,政府一向的政策方针是车主应安排在其居所、办公室或其他适当场所(包括由电动私家车供应商设置的充电设施),为其车辆作日常充电。在香港,公共充电设施只属辅助性质,以便电动车在行程中有需要时补充电力,它们并非亦不能替代日常充电的设施。车主在购买电动私家车时应充分考虑其日常充电安排,而不应依赖公共充电设施满足其日常充电需要。
 
  公共充电设施的需求,关乎多个因素,包括电动私家车及充电设施的技术发展与及市场环境发展等,未必一定需要与电动私家车的数目定下一个比例。国际清洁运输委员会在二○一七年十月发表的报告也指出,国际间并没有一个电动车与公共充电器比例的标准,不同地方的比例可以由几倍至25倍, 而数字只能反映不同地方在不同实际环境下的电动车充电器分布情况。
 
  针对电动车辆使用情况快速改变,政府正在检讨各项推广使用电动车的政策和措施,包括探讨如何鼓励配合电动车的使用来设置充电设施。
 
(八)推动使用电动车辆督导委员会(委员会)就推动使用电动车辆的策略和措施作讨论及向政府提出意见。委员会的会议属于保密性质,以促进坦率讨论;而政府会考虑包括委员会意见在内的各项因素,作决定和推行。我们现没有计划公开委员会的讨论。
 
2018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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