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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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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条例》)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复职或再次聘用命令的条文所作的修订,由今日(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经修订的条文,如雇员于十月十九日或之后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并寻求复职或再次聘用,而劳资审裁处(劳审处)认为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是恰当,且雇主将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是合理地切实可行的,劳审处可无须先取得雇主的同意,便可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如雇主没有按照劳审处的命令将雇员復职或再次聘用雇员,雇主除须按现时《雇佣条例》的规定向雇员支付劳审处所判的终止雇佣金及补偿金外,亦须向雇员另外支付一笔额外款项,款额为有关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上限为72,500元。如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支付该额外款项,属刑事罪行。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指雇主并非基于《雇佣条例》订明的正当理由解雇雇员,以及解雇属于违法。《雇佣条例》订明的正当解雇理由包括:雇员的行为、雇员执行工作的能力/资格、裁员或其他真正的业务运作需要、须遵从法例规定或其他实质理由。而违法解雇的情况则包括:雇主在雇员怀孕或放取产假期间、放取有薪病假期间、因工受伤后及在决定/协议及/或清付《雇员补偿条例》下的补偿前解雇雇员;或基于雇员行使职工会权利或作证以协助执行有关的劳工法例的原因而解雇雇员。

  劳工处已印制是次修订的条文简介,以协助雇主、雇员及市民认识这项新规定。简介可于劳工处网页下载(www.labour.gov.hk/tc/news/EA(2)O2018.htm),亦可于劳工处辖下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索取。

  有关《条例》的查询,可致电劳工处二十四小时电话谘询服务热线2717 1771(此热线由1823接听)或亲临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
 
2018年10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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