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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英国「香港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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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的「香港半年报告书(二○一八年一月至六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言人今日(九月七日)在回应传媒查询时作以下回应:

  「自回归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一直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充分体现『一国两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实,这是国际社会有目共睹的。外国政府不应以任何形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

「港独」及言论自由

  「《基本法》清楚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港独』不但公然违反《基本法》,更直接损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及领土完整。『港独』有违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并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列明的宪制与法律基础。」

  「特区政府十分重视言论自由,而言论自由亦受到《基本法》保障。然而,无论是有关的国际人权公约或法庭案例都清楚指出言论自由并非绝对。」

立法会补选

  「《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区政府一直尊重及维护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上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此同时,特区政府有责任执行和维护《基本法》,以及确保所有选举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关选举法律下进行。拥护《基本法》是立法会议员的基本法律责任。鼓吹或推动『港独』、『民主自决』或以公投方式提出包括选择独立来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体制的人士不可能拥护《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会议员的职责,亦不可能符合《立法会条例》要求候选人声明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选举主任的决定旨在令二○一八年立法会补选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适用法律下公开、诚实、公平地进行。」

一宗就二○一六年立法会换届选举结果而提出的选举呈请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参选人的提名表格须载有或附有一项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否则不得获有效提名为某选区或选举界别选举的候选人。特区政府欢迎原讼法庭今年二月就一选举呈请的裁决,包括确认选举主任可根据《立法会条例》在立法会选举中有权就参选人于提名表格内示明拥护《基本法》及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是否真诚,从而决定有关提名是否有效。『港独』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亦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特区政府支持选举主任在未来的公共选举中,继续按相关法例和所有相关资料,就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决定,令选举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公开、诚实、公平地进行。」

《国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已于二○一七年十一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之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将透过本地立法实施《国歌法》。特区政府已开展《国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并在过程中积极聆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包括就草案建议框架谘询立法会及出席公听会等。待草拟工作完成后,我们会把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广深港高铁的「一地两检」安排

  「香港是法治社会,法例及政策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国两制』基本政策方针,以及香港特区的《基本法》。特区与内地在商讨广深港高速铁路(广深港高铁)香港段通关程序时,一直同意『一地两检』安排必须符合『一国两制』和不违反《基本法》。」

  「无论如何,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实行『一地两检』本质上是跨境运输便利市民的措施,是民生事项,目的是发挥广深港高铁的最大效益,为乘客带来最大的便利。特区政府希望各界能客观、务实、全面地去理解『一地两检』安排。」
 
2018年9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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