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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司机于发生交通意外导致狗只或猫只受伤时必须停车谘询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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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及卫生局联同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就修订《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条例》)第 56(4)条,以规定司机于发生交通意外导致狗只或猫只受伤时必须停车,已于二○一八年七月三日展开公众谘询。有关谘询将于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结束,欢迎公众表达意见。

  根据《条例》,现时当车辆发生意外而导致不在该车辆或该车辆所拖曳的拖车之内或之上的动物受到损害,该司机必须停车,并向警务人员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士,提供个人资料。涉事司机如因任何理由不提供上述资料,涉事司机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而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意外发生后24小时,亲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务人员报告该意外。现时「动物」被界定为任何马、牛、驴、骡、绵羊、猪或山羊。

  渔护署发言人表示︰「近年市民饲养猫狗的数目有所上升,猫狗遇到交通意外受伤的风险亦随之增加。由于猫狗并不受《条例》保障,法例未有规定司机在发生涉及撞到猫狗的交通意外后须停下。就有司机在发生意外后没有停车,未有让有关动物得到救助便不顾而去,越来越多公众对有关动物的福利及健康问题表示关注。」

  发言人说︰「为加强保障猫狗健康及福利,我们建议将《条例》第56条对动物的定义扩大至狗只及猫只。」

  除猫狗外,政府亦得悉有建议将野生动物,如猴子及野猪,也包含在《条例》 内,以加强保护它们。政府对于有关建议持开放态度,会参考谘询收集得来的意见,才作最后的法例修订建议。

  谘询文件可于渔护署(www.pets.gov.hk/tc_chi/highlights/highlights.html)或政府一站通(
www.gov.hk/tc/residents/government/publication/consultation/current.htm)网站下载。就谘询文件提出的意见须于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以邮递(地址:香港九龍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5楼渔农自然护理署)、图文传真(2728 3182)或电邮(amdd_aws@afcd.gov.hk)方式提交。
 
2018年9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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