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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专员谴责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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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金融管理专员:

(一)谴责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上商银行)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注1)附表2第19(3)条,未有设立及维持有效措施以履行持续监察业务关系的责任;

(二)命令上商银行在金融管理专员将指明的日期或之前,采取金融管理专员将指明的方式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呈交一份由独立外聘顾问撰写的报告,评估上商银行实施的补救措施是否足以解决有关违反,以及落实措施的成效;及

(三)命令上商银行缴付500万港元罚款。

  是次纪律处分行动(注2)是根据金管局的调查结果而作出的。调查发现上商银行违反《打击洗钱条例》三项指明的条文(注3)。概括而言,上商银行并无:

(一)持续监察其与33名客户的业务关系,即对于被识辨为(i)复杂、款额大得异乎寻常或进行模式异乎寻常及(ii)并无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之交易,审查该等交易的背景及目的,并藉书面列明其审查所得;

(二)设立及维持有效措施以履行《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5条所指的持续监察业务关系的责任;及

(三)就若干「先前客户」(注4)而言,当每名相关客户有符合以下说明的交易发生时,执行相关客户尽职审查措施:(i)该交易按照其款额或性质属异乎寻常或可疑的,或(ii)该交易不符合上商银行对该客户、客户的业务或风险状况或客户的资金来源的认知。

  上商银行在监察客户业务关系方面的缺失,源于其管理资讯系统报告在顾及了不同客户风险水平及交易类别后,虽然已能识辨出有关交易,并由合规部选出作进一步查询或调查,但上商银行并无充分审查该等交易的背景及目的和藉书面列明审查所得。上商银行亦缺乏有效政策及措施,以监察处理管理资讯系统发出的警示,包括妥善记录所采取的跟进行动及监察覆核时间,因此导致警示的处理严重滞后。至于向「先前客户」执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方面,调查发现其中一名客户早于二○一二年五月已进行有关交易,但当时上商银行未有识辨该等交易为异乎寻常、可疑或不符合其对该客户的认知,并且未因而执行相关客户尽职审查措施。
 
  在决定上述的纪律处分行动时,金融管理专员已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及因素,包括以下各项:

(一)需要向业界传递明确的阻吓信息,表明有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内部管控及措施的重要性;

(二)上商银行已采取,以及将会采取,广泛的补救措施,以加强其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及管控措施;及

(三)上商银行过往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并在调查期间表现合作。

  金管局助理总裁(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朱立翘表示:「这个案涉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相关的交易监察制度及管控措施方面的缺失。银行要以『风险为本』方法进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工作,而这并不是要求『零风险』的结果,但『风险为本』方法要发挥成效,必须充分了解及管理风险。风险评估并非静态和不变;监察客户交易及持续覆核是合理设计『风险为本』方法的基本元素,而银行须要制定稳健的制度及管控措施并予以实行。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当银行识辨到潜在风险增加时,对于现有低风险客户及『先前客户』的交易亦须及时进行充分审查,具体可参阅金管局发出的各项指引,包括《交易检查、交易监察及可疑交易举报指引文件》。」
 
有关连结: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注:
  1. 于二○一八年三月一日前,香港法律第615章的简称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2. 上述纪律处分行动是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21条而作出的。《打击洗钱条例》对指明金融机构(包括认可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人士施加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就认可机构而言,金融管理专员是《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有关当局。
  3. 上商银行在二○一四年七月至二○一六年六月期间违反《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5(1)及19(3)条,并在二○一二年四月至二○一七年八月期间违反《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6(1)条。
  4.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部的定义,就金融机构而言,「先前客户」指在《打击洗钱条例》生效日期(即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前已与该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2018年8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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