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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的《工作守则》修订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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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八月十七日)发布在《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条例》)下经修订的《工作守则》:

(i)《供应品、货品及服务采购工作守则》;及

(ii)《大厦管理及安全工作守则》。
  
  经修订的《工作守则》将于九月一日生效。

  经修订的《工作守则》纳入了民政事务局和民政事务总署于二○一七年十一月向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汇报并和现行《条例》无抵触的相关建议。为确保《工作守则》能跟上社会变化,修订涵盖不同范畴,包括:

(i)《供应品、货品及服务采购工作守则》:业主立案法团的代理人及雇员申报利益冲突、拟备招标书、收集和开启标书、签订合约的时间等;及

(ii)《大厦管理及安全工作守则》:业主立案法团的财务管理和大厦公用部分的管理和保养等。

  根据《条例》第44(1)条,主管当局(即民政事务局局长)可不时拟备、修订及发出工作守则,就下述各项给予指导及指示∶

(i)业主立案法团所需供应品、货品及服务的取得,包括藉招标承投取得该等供应品、货品及服务,以及有关的招标程序;及

(ii)业主立案法团须遵守和依循的管理及安全的标准及常规。

  经修订的《工作守则》可于民政事务总署的大厦管理专题网站下载。
 
2018年8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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